知乎问答:健身学院不退报名费怎么办?

知乎问答:健身学院不退报名费怎么办?

问:如题,本人在某健身学院办了一张健身卡,并交了1500元报名费。参加了几次健身后,感觉不是很满意,就向健身学院申请退费,但是遭到拒绝。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微课堂: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你与健身学院之间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健身学院收取了你一笔“报名费”,该报名费可视为购买健身服务的预付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你们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健身学院没有违约行为,你是无权要求退还报名费的,这是为了依法保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报名费呢?

一、合同法的视角分析

(一)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例如,健身学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说得再具体一些,健身学院或者教练缺少相应的资质,但是对你隐瞒了真实情况而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欺诈合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服务合同,退还报名费。另外,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例如,健身学院故意作夸大宣传,号称“一个月健身减肥十公斤”之类的,诱导你在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申请撤销该服务合同的同时,可要求退还报名费

(二)健身学院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例如,因为健身学院的原因,未能科学合理安排健身教练、健身项目或健身强度,或者对你的人身权造成侵害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你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退还报名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角分析

你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健身学院提供的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例如健身学院停业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江苏等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例如健身学院故意隐瞒无资质经营的情形),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健身学院应否退还报名费,不可一概而论。消费者应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仅供参考,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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