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三個規定”“一個辦法”瞭解一下

來源:南昌檢察微信公眾號

(一)老領導說……

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三個規定”“一個辦法”瞭解一下

小李,你最近工作忙嗎?

謝謝領導關心,不忙。

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三個規定”“一個辦法”瞭解一下
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三個規定”“一個辦法”瞭解一下

你最近在辦理的XXX的案件,當事人是我的朋友,能不能照顧下?

啊?領導“打招呼”,

聽,還是不聽?

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三個規定”“一個辦法”瞭解一下

別擔心,“三個規定”為你辦案護航!

什麼是“三個規定”呢?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防火牆”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製度保障。

目的: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領導幹部範圍:

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屬於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措施:

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需受處分;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二)老同事說……

兄弟,晚上一起坐坐?

好啊,咱倆好久沒聚聚。

對了,XXX的案件是不是在你手上?他哥是我的同學,幫忙關照下?

老同事,你可別害我,你不知道 “三個規定”嗎?

咱自己人問問沒關係吧?

不行!自己人打聽案件也要被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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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黑板又敲響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

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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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情形: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措施: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三)老同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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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黑板再次敲響了!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

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

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

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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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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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禁止接觸交往的行為: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辦案紀律: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納入廉政檔案和年度考核、晉職晉級: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違紀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三個規定”

還有“一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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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列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行為,檢察人員應當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適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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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實施辦法》中“過問”是指對司法辦案等重大事項瞭解情況、打探消息、轉遞涉案材料、打招呼說情等行為;是客觀中性的描述,既可能是合法正當的,也可能構成不當或違法。“干預”“插手”是負面評價,均對檢察人員依法公正履職造成一定影響,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僅要記錄報告,而且要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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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對於《實施辦法》的這些要求您get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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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讓我們重申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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