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批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典型案例發佈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

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佔96.5%,干預插手的佔3.5%


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批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典型案例發佈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後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即“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紹說,最高檢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檢察機關以往執行“三個規定”的情況並不樂觀,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與“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實際情況不符。為此,去年8月以來,最高檢黨組要求“逢問必錄”,並強調“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


為確保“三個規定”落細落實落地,去年8月23日,最高檢印發《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把記錄報告的重大事項,從司法辦案擴大到幹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5個方面。今年4月9日,最高檢制定印發《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進一步規範重大事項填報工作。


2019年以來,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先後41次對記錄報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並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截至目前,最高檢院領導共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95件,最高檢機關共記錄報告444件,消除了長期以來的“零報告”現象,為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作出表率。最高檢組織全國四級檢察院所有檢察人員,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情況進行集中填報,共記錄報告722件。


潘毅琴說,通過狠抓制度落實的“組合拳”,有力推動了記錄報告制度的落地落實,填報數量逐步增加。

全國四級檢察院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月報告數分別為656件、1668件、4781件、3824件、1916件、1689件、3495件,與以往長期“零報告”形成鮮明對比。“逢問必錄”的習慣逐步形成,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情況逐步減少,司法環境正在得到改善。


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01


典型案例


某縣級市市級領導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案,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按規定進行記錄報告。


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審委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反對意見。該院檢委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後,明知適用緩刑錯誤,未提出抗訴意見。


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彙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院未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


2019年7月,崔某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趙某某被黨內警告處分;劉某某、韓某某被政務警告處分。


以案釋法


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係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並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邪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02


典型案例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間,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分別3次向轄區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打電話,就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會見等3起案件進行詢問,4名檢察官或告知會依法辦理,或明確予以拒絕。


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某市檢察院在大會上對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等行為,並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釋法


陳某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託,多次違規過問或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受到嚴肅處理。王某等4名員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檢察機關的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予以拒絕,並作了補報,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上級院的表揚。陳某與王某等4名檢察官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值得每一名檢察人員深思和借鑑。


03


典型案例


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得知消息後潛逃。劉某請託其朋友蘇某與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見面,請求檢察機關對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應幫忙。劉某通過電話請託金某將90萬元送辦案人員。


金某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辦公室打聽該涉黑案件如何處理,陳某答覆“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認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90萬元退還蘇某。陳某未對金某過問該案一事進行記錄和報告。金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2019年1月,金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陳某被省檢察院通報批評。


以案釋法


金某對他人請託事項不僅不拒絕、不抵制,還利用職務便利牽線搭橋、打探案情,為“涉黑”人員謀求逃避刑責,在偵查環節違規過問案件,受到嚴肅查處。陳某作為副檢察長,缺乏紀律規矩意識,對金某過問案件的情況不記錄不報告,且在開展集中填報時仍未補報,被予以通報批評。


金某沒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不僅導致自己走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也“連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報批評。可見,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為檢察人員披上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丟掉這個“鎧甲”難免會受到“傷害”。


04


典型案例


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竇某請託,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幫助,收受現金10萬元;接受李某請託,為李某親屬趙某涉嫌強姦案的處理提供幫助,收受5萬元;給轄區基層院有關人員打電話,要求給予2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此外,王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2018年,王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江西政法


以案釋法


王某作為檢察機關領導幹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三個規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職務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干預、插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最終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05


典型案例


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吳某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卻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請、收受賄賂,私自以“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於(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縣公安局對吳某發案作撤案處理。在明知縣公安局撤銷案件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糾正違法撤案行為。


吳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4月,吳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釋法


吳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面對朋友情、同學情,喪失了立場和原則,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特殊關係人,接受他人財物。本應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卻毫無職業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幫助嫌疑人免於刑事追究的《檢察建議》,且主動放棄立案監督職責,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可見,只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才能夠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06


典型案例


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請求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幫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的追訴,爭取判處緩刑。


田某要求該院公訴科科長、該案公訴人高某某在案件辦理中找從輕減輕情節。後田某、高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並向法院出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劉某又請託該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赫某某找區法院院長王某某(此二人另案處理)幫助張某某判處較輕的刑罰,後該院對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等判處緩刑。


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以案釋法


劉某不僅對請託事項不記錄不報告,還接受請託利用職務影響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案件起訴後,劉某又找到法院有關人員,為犯罪嫌疑人請託說情。田某、高某某面對上級院領導提出的違規違法要求,沒有堅持原則進行拒絕並記錄報告,而是積極迎合領導甚至違法辦案,最終受到“雙開”處分。


一起從違反“三個規定”開始,最後導致檢察機關、法院多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案件的發生,再次彰顯了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重大價值和意義。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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