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本文所称的"房地产税"是假设"房地产税"是一种对房产持有者征收普遍性的"物业税",如房地产税是一种针对高档豪宅征收高消费的"消费税"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近些年,房地产税一直出镜率很高,无论是在"草民界"还是在"庙堂之上",特别在每次房地产调控的时间窗口,房地产税是不是出现在大众视野。早在2011年,上海、重庆已经在试行了房产税。不过在本次两会期间,随着众所周知的大规模减税的政策的出台,房地产税再次被政府重提,似乎渐行渐近,但作为一项全国性的财产税,将房地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即使在"庙堂"决策层,仍然是有非常大的分歧的。那么房地产税出台到底面临着什么样的"梗",让居于"庙堂"之上的最高决策层都无法统一意见,甚至连一份《房地产税草案》都从来没有出台过。本文就房地产税所面临的的"梗"来说道说道。

房地产税的梗在"法理"障碍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任何一项法律,自有其法理之所在,税法也有税法的法理,而房地产税就是梗在这个"法理"上。

在中国目前的全球独一无二的房地产政策和法律环境,征收房地产税存在"法理"缺陷。这个法理缺陷的根源在于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土地不能私有,私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只能在用益物权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说的通俗一点,那就是在中国,私人只是租或者承包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租赁或者承包期限一般在40-70年间。如果有读者懂税法的话,应该非常清楚,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原则上不是固定资产,是无形资产,需要每年进行摊销,也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是一年年缩水的。

私人获取土地使用权是付出了给付土地出让金的代价的,也就是说,40-70年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已经一次性征收了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再次征收房地产税,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当然,对于这个"梗",最近有所谓的"砖家"跳出来,说土地出让金不是税,是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房地产税是税,不冲突,没有"法理"障碍。

的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确是按照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的,并不是"税",但我认为如果以广大群众付出的沉重的"土地出让金"不是"税"为由,再以征收一套真正意见的"房地产税",是强词夺理,毕竟在中国,"税""费"从来都不分家,国家征收的"费"其实就是"税",这是中国独立的政策体制所决定的。

现在无论是"庙堂"之上还是"草民界"提到的"房地产税"都是一种普遍性的房地产税,而不是一种收入调节税,如果房地产税只是一种收入调节税,法理上笔者认为没有问题,但如果是一种普遍性的财产税,也就是国外所称的"物业税"的概念,那么就存在根本性的法理障碍。

关于"房地产税"的法理,目前还没有哪个法学界的专家还是税法界的专家真正就"房地产税"征收给出一套完整的法理逻辑。

房地产税"梗"在对哪些"房"和"地"征税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中国960万平方公里,面积广袤,房地产市场是非常庞大的,是否要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征收房地产税?是否要对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进行征税?是否要对企业承包的农用地及其地上建筑征税?是否对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征税?是否对商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征税?这是房地产税要回答的根本问题,即对哪些"房"和"地"征房地产税?

即使只对城市里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征收房地产税,那也存在"梗"。

第一"梗"就是对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征不征收房地产税。如果对工业用地征收房地产税的话,那么就与这次两会的大规模减税的政府理念所冲突,对制造业等需要土地的实业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如果对

第二"梗"就是城市土地的性质纷繁众多,对一些不是商品房的福利分房要不要征收房地产税。中国有50年的福利分房史,但只有20多年的商品房历史,在上海、北京这种大城市,存在大量的福利分房,很大福利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很多福利分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属于国家或者公家单位,个人只是承租方。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福利分房大都位于市中心,地段非常好,有些还是热门学校的学区房,有很高的交易价值和市场价值,对这部分房地产要不要征收房地产税?如果不征收,不但无法体现公平,而且因为福利分房的存量价值是非常巨大的,不征收将导致很大的税源减少。

房地产税"梗"在征收标准无法统一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目前所提的房地产税,是一项全国性的税种,属于"物业税",但如何征收,征收的标准,即使在"庙堂"界也没有给出一套让人信服,体现公平、体现税法法理的征收草案,目前坊间所传的"房地产税"征收标准和方式在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环境下,都存在致命的"梗"。

坊间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一:首套免征,二套起征

首套免征、二套起征,这是目前上海试行的房产税的征收方案,但目前征收范围很有限,对打击囤房、炒房并没有什么作用。目前上海试行的房产税是按照家庭为单位的,所以很多拥有多套房的,可以通过离婚来规避。

另外上海试行的房产税只对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并不对当时的福利分房、拆迁安置房进行征收,这的确也影响公平。

坊间房地产征收标准二:按面积征收,设立一定人均免税面积

上海的试行的房产税对于户籍是上海人的有一个人均60平的免税面积,这个免税面积对于自主家庭来讲,是够的,一般现在都是三代同堂。但这套征收标准也打击不了炒房和囤房,反而对改善型居住有限制,另一方面郊区房价便宜,面积大,可能一套郊区的别墅,还没有一套市区的老房子价值高,而郊区别墅需要缴纳房产税,失去老公房反而不需要,导致市区房价越来越高,对引导人口向郊区的大的城市发展方向是不利的。

坊间房地产征收标准三:按照价格征收,设立一定的免征价格。

市区的房子价高,但面积小,但并不代表居住在这里面的人员就是有钱人,可能是拿着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如果按照价格征收,他们是没有足够的现金去缴纳房地产税,也非常抗拒缴纳。

当然,三个标准可以叠加,但笔者认为,这几套方案早就讨论了无数次,首先他只对可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或者已经交易过一次的房改房、安置房进行征税,对没有交易的福利分房,安置房以及公租房都没有征税,其次,只对住房进行征收,对比住房面积更大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涉及,如果只是对住房进行征收,那不应该叫房地产税,应该叫商品住房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梗"在征税成本畸高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在早些年,对房地产税是否应该在中国这种国情下征收,官方有些人士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表达过观点,笔者举个反响比较大的文章,这篇文章是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先生写过一篇名为《房产税不符合当前国情》的文章,认为中国的国情不适宜征收房产税,连房产税都不适合征收,更何谈征收房地产税。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网上搜搜这篇文章。

许善达在《房产税不符合当前国情》一文中提到一个重要的观点,笔者贴上他的文章原话:

"为了让学术界的研究人员能更准确地理解这个观点,再用一点理论术语来说明:无论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的授权有多大,无论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如何完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一定首先使经济富裕地区的地方政府返还房产税,然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得不加入返还的队伍,最后事实上废止房产税,实现"纳什均衡"的结果。"

"这个房产税是一种存量税收。居民在购买高档房的时候并不支付这笔税款,在购买并成为住房所有者以后,这些居民要在居住期内(可能是永久性的)分月、或者分季、或者分年缴纳一笔不菲的税款。而且,这笔税款需要住房所有者用他们从其他途径所取得的税后收入中支付。"

"这笔税款政府收到手,政府就可以用于政府开支;政府收不到手,住房所有者就用于自己的开支。这样,这些地方政府就会和这些住房所有者长期或者说永远处于"零和博弈"的状态。"

"我们从理论上抽象掉具体的内容,可以发现,其本质和农业税是一样的。即:政府和居民之间的"零和博弈"关系。"

"对住宅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就相当于中央政府设计而地方政府出台一个制度,把地方政府和住房所有者永久性置于"零和博弈"的关系中。"

"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政府再设计一个新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所有者之间的"零和博弈"的房产税?让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税务局)长期处于对一些住房所有者不得不强制实施没收住房所有者的其他财产、查封房产、没收房产的工作状态?"

"用'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效果 '来描述已经是相当留有余地的提法,用'必然 '也不过分。宣布对住宅开征房产税就相当于宣布恢复征收农业税一样,必定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和谐。"

"如果寄希望于税务机关良好的征收水平来解决房产税征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那也必然会落空。"

"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已经规定,居民出租房屋(无论是商业用房还是住宅)都必须缴纳房产税。虽然税款是从住房所有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中支付的,不属于"零和博弈",但由于目前地方税务局没有能力掌握个人出租房产信息,不知道某个房产是否在出租。实际上出租房屋的人有多少依法缴纳了房产税?"

"因为租金都是按月、按季、按年支付的,除了税款来源与房产税有所不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从征收方式上很类似在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如果从租金(可以被视为"增量")中支付的房产税都难以征收,从其他收入(可以被视为"存量")中支付的房产税岂不更难以征收? "

许善达先生在文章已经详细的描述了房产税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征收所面临的困难,也就是本文所称的"梗",笔者以"梗"的概念总结一下:梗在征收房产税与"农业税"一样是政府与居民的"零和博弈";梗在是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为吸引富人投资,最终都会通过各种方式事实上废除"房产税",实现 "纳什平衡"。

通俗一点讲:

第一:一旦开征针对居民的普遍性的"房地产税",则会将地方政府与居民出于完全对立面,就会发生征收"农业税"一样的社会纠纷甚至恶性群体事件,造成社会的动荡。

第二:一旦开征针对对居民的普遍性的"房地产税",与地方政府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的政策是相违背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域地方政府间的招商引资竞争,根据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他们一定会通过返税的方式事实上废除房地产税。政府返税吸引投资事实上真实的发生在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上。

渐行渐近的房地产税到底“梗”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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