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系列4--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及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继承系列4--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及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一项知识产权于婚内取得但未明确财产性收益,离婚后才实现财产性收益,则该项收益只属于知识产权人所有,原配偶无法要求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二T1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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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初字,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出证据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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