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边境管控维护边境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打击偷越国(边)境、越界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边境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绥滨县边境管控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流冰期”期间严禁任何船只下江作业,任何人员不得冒险进行江面捕捞作业,违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界江生产作业船只做到人、证、船相符,对人、证、船不符,其他人员参与从事生产作业的,取消其生产作业资格;越界生产或引发涉外事件的,一律取消油补,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边民有越境捕捞作业、本人或帮助他人越境、破坏边境稳定等违法行为的,不再享受边民补助,引发涉外事件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厉打击偷越(入)国(边)境、为偷越(入)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入)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五、具有船舶制造、修理和铆焊等能力的各类行业场所,严禁私自造船;确需开展船舶制造、修理等业务的,要主动前往公安部门进行报备,未向公安部门报备,私自从事船舶制造、修理等业务或为他人造船、修理提供便利条件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农用生产船只由各乡镇、渔品运输船只由渔政部门统一登记、刷号管理,一经发现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将视为“三无”船只进行强制收缴,集中销毁处理。

七、严禁县内居民非法持有或存放“三无”船只(含摩托艇),凡持有“三无”船只(含摩托艇)的,主动到当地边境派出所登记报备,并上交指定场所集中停放,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挪动;对未在当地边境派出所登记的,一经发现,强制收缴,集中销毁处理。

八、严禁乘坐未经政审船只进入界江从事生产作业,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渔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九、各类营运车辆要强化边境意识,对乘车进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密切关注,发现可疑人员立即举报。

十、加强和规范散装汽油(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县内各加油站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散装汽油零售登记制度,对不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严肃处理。

十一、严禁到界江一线通过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拍摄国防军事设施、军事管理区等敏感部位短视频上传网络,严禁私自利用无人机、航模等飞行器对边境地区、界江一线进行拍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精呆傻”监护人员要落实好监管责任,严防“精呆傻”人员落水、溺水事故或越界事件发生。

十三、对拒绝、阻碍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举报涉边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将予以奖励人民币1000元—5000元。对相关举报,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电话:0468-7862956。

中共绥滨县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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