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及员工返岗工作应该怎么做,工资怎么发


深圳企业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及员工返岗工作应该怎么做,工资怎么发

2020年注定是不平静的一年,新年伊始,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通知强调:“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发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通知),明确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这些通知相继出台,很多企业HR们开始提出了诸多基于当前疫情防控及员工返岗工作引发的相关劳动法律问题,我们作如下答疑及建议,供大家参考:

【疑惑一】:国办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的那几天是法定假节日吗?

【答疑与建议】:我们认为,不是法定节假日!国家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明确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其余假期天数仅是休息日的调休安排,因此,本次延长春节假的天数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定节假日。

【疑惑二】:国办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的天数是休息日吗?是否带薪?

【答疑与建议】:根据国办通知,其中原定的上班时间应为2020年1月31日,现在假期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但我们可以发现其中2月2日这一天本身就是休息日,不存在调休还是工作日的争议,也就是说其实存有争议的仅为1月31日(周五)、2月1日(周六)这两天,即本应根据前期调休安排进行正常上班或补班的时间是否作为休息日的调休问题。我们认为,结合前述国办通知的第三项内容及国家关于春节假期调休安排的做法,我们倾向于认为这两天应该属于休息日的提前调休,企业可以在后续工作中要求补班,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休息日休息是不带薪的,但如果后续没有安排补班,企业也不能因此扣减员工工资。

【疑惑三】: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员工已到岗工作的,该怎么支付工资待遇?

【答疑与建议】:根据国办通知第三项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按《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此处实际上也再次印证了所谓延长春节假的那三天(实际是2个工作日)应按休息日调休对待,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提示:企业HR应确保安排员工补休的时间节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议考虑在当月或次月及时予以安排),应该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即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计算200%的加班工资。同时必须特别强调一下,对于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即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但需注意如综合计算工时超过审批工作小时数的,应按150%计算加班工资。

【疑惑四】:企业此前已安排的春节假时间超过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时间是否仍然有效?

【答疑与建议】:很多企业在春节前已经安排了较长的春节期间(即原定上班时间安排超过2月3日之后),且已在全员放假通知明确了超过法定假期及调休时间外的按照带薪年休假处理,员工对此并未提出反对,此类安排应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范畴,也完全符合广东省人社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内容的规定要求,且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前述安排属合法有效,可继续执行,但需注意年休假计算天数应剔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这三天(提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期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疑惑五】:广东通知要求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这一要求是强制性的要求,还是倡导性的要求?省内各类企业必须执行还是可以参照执行?如不执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疑与建议】:我们认为,广东通知的这一要求是强制性的要求,省内各类企业除通知明令除外的企业外均应遵照执行。从广东通知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看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这一通知是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也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虽仅属乙类传染病,但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这一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轻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或行政拘留)、民事索赔,情节严重的将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故我们建议省内各类企业还是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这一通知要求,履行好企业的疫情防控责任。

【疑惑六】:国办通知的延长春节假期之后至广东通知要求的复工之前(即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又应当如何支付呢?

【答疑与建议】: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休息、停工的时间越长,带来的劳动法问题越来越多,广东通知重点在于强调疫情防控,对劳动法领域的假期问题尚不如国办通知更加明确,其中对于广东通知中设置的复工时间点存有较大争议的时间段应为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注:2月8日、2月9日系休息日),因此对这一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争议和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有人认为,广东通知是国办通知的延续,应当按照国办通知规定的处理方式予以延续处理,即我们前文在【疑惑一、二、三】中提到的处理方式,这一期间仍应属于休息日的提前调休,企业可以在后续工作中要求补班,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休息日休息是不带薪的,但如果后续没有安排补班,企业也不能因此扣减员工工资。

观点二:有人认为,广东通知既然重点在于强调疫情防控,那么防控疫情主要是要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在不现场复工聚集员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等灵活形式要求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在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则按照员工正常出勤的工资予以支付;当然,如果企业的工作性质客观上不能实行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等的,只能安排员工休息的话,则可按观点一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观点三: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员工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话,应属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企业应当按照停工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即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注:上海地区人社部门在发布会上的观点则明确要求企业承担延迟复工前员工劳动报酬的正常支付责任,但并未释明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时点,本着共克时艰的原则,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普通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面临重大困难,如果把全部责任都让企业自行负担,难免亦有显失公平之嫌,因此可能按照观点一的处理方式或许更为合宜妥当,当然企业如能采取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等灵活形式实现既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又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作的,则可能是更为完满的解决方案。如果后续广东省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明确这一期间的工资支付具体方案和标准,则再按后续相应的规定予以执行。

【疑惑七】:超过广东通知的复工日期及2020年2月9日之后仍不能到岗工作的员工,该怎么处理?

【答疑与建议】:这个问题需要具体结合不返岗工作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因受疫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是广东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貌似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嫌疑,但在非常时期,特殊处理也是政治正确的,还应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受疫情控制措施的影响,因交通等客观因素未能及时返岗上班的员工,企业首先应安排休带薪年假,年休假不足以安排的,可以与员工协商是否安排事假或按劳动合同中止进行处理,如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员工在事假及中止期间无需支付劳动报酬(说实话,企业在这个时间也困难,员工也应予理解);如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归属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停工情形,理论上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停工期间的待遇,参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没有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三)对于非因受疫情影响的员工且有条件返岗工作但拒不出勤的,经企业合理催告后逾期仍不说明原因也不到岗的,可以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疑惑八】:对于在疫情控制措施实施期间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的问题。

【答疑与建议】:1、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即时终止,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止。

2、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对于未受疫情控制措施影响且可以到岗工作但无故缺勤的,经企业实施合理催告措施后逾期仍不返岗工作的,属旷工行为,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等纪律规定对旷工行为者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疑惑九】:企业因受疫情控制影响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或进行停工限产?

【答疑与建议】:根据广东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注:对此我们认为要达到和每一个员工协议一致是非常难以落实执行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出台临时性规章制度来应对解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执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注:是否意味着可以无需行政审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只需要双方约定或出台临时性制度规定即可?我们认为在特殊时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在深圳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栽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具体参照以下官网要求办理:


http://hrss.sz.gov.cn/szsi/);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的,可以进行停工限产(注:广东企业进入停工限产后的待遇支付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粤高法发[2018]2号)第五条执行,深圳的企业参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疑惑十】:因应对疫情防控需要感染病情或因工作需要出差武汉等疫区感染病情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疑与建议】:参与疫区防控处置的工作人员或医护人员感染病情的,应该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认定工伤。对于被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病情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对待。

【疑惑十一】: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维权问题。

【答疑与建议】

:1、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属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关于延期开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由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排除有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基于疫情控制措施而无法如期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此时如按前述规定执行则对当事人非常不利,故广东人社厅在前述《通知》中明确,属于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仲裁机构应予准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明确:1.“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2.“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3.“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关于劳动仲裁案件审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5日。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疑惑十二】

:对于有疫情密切接触史或疑似病情人员拒绝接受隔离并要求到岗上班的如何处理?要求隔离14天的依据为何?

【答疑与建议】:根据国家关于疫情控制的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了解并掌握员工在春节假期的行程动向,如发现有密切接触史或疑似病情的员工,应该要求该员工进行自我隔离,如员工拒绝接受隔离要求上班的,企业有权拒绝,此时并不会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此,企业还可以通知辖区街道办或派出所协助进行强制隔离,但同时也应强调,企业对于收集的员工信息应该尽充分的保密义务。

关于隔离14天时间的要求,具体可参照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

【疑惑十三】: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停工停产期间,员工社保该怎么缴纳?

【答疑与建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陷入严重困境,进行停工停产期间的,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终断,故劳动者的社保应依法继续缴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停工第一个月的社保应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进行缴纳,鉴于停工第二个月开始企业支付员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故此后企业可以按照社保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直至企业正常复工之日止,此处必须强调一下,企业停工限产的合理期间实务中一般认定不宜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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