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應對當前疫情防控及員工返崗工作應該怎麼做,工資怎麼發


深圳企業應對當前疫情防控及員工返崗工作應該怎麼做,工資怎麼發

2020年註定是不平靜的一年,新年伊始,由於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通知強調:“經國務院批准,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2020年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也發出《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以下簡稱:廣東通知),明確規定:“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通知如下:一、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二、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2月17日前不開學,大專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開學。各地級以上市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大專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情況,科學研判後確定具體開學時間。三、對確因工作需要於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人員,各地、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應嚴格按照《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號)落實防控措施。四、各類企業、學校及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加強職工和師生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這些通知相繼出臺,很多企業HR們開始提出了諸多基於當前疫情防控及員工返崗工作引發的相關勞動法律問題,我們作如下答疑及建議,供大家參考:

【疑惑一】:國辦通知的春節假期延長的那幾天是法定假節日嗎?

【答疑與建議】:我們認為,不是法定節假日!國家關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明確規定,春節的法定節假日為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這三天,其餘假期天數僅是休息日的調休安排,因此,本次延長春節假的天數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定節假日。

【疑惑二】:國辦通知的春節假期延長的天數是休息日嗎?是否帶薪?

【答疑與建議】:根據國辦通知,其中原定的上班時間應為2020年1月31日,現在假期時間延長至2020年2月2日,但我們可以發現其中2月2日這一天本身就是休息日,不存在調休還是工作日的爭議,也就是說其實存有爭議的僅為1月31日(週五)、2月1日(週六)這兩天,即本應根據前期調休安排進行正常上班或補班的時間是否作為休息日的調休問題。我們認為,結合前述國辦通知的第三項內容及國家關於春節假期調休安排的做法,我們傾向於認為這兩天應該屬於休息日的提前調休,企業可以在後續工作中要求補班,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休息日休息是不帶薪的,但如果後續沒有安排補班,企業也不能因此扣減員工工資。

【疑惑三】:春節假期延長的三天員工已到崗工作的,該怎麼支付工資待遇?

【答疑與建議】:根據國辦通知第三項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按《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此處實際上也再次印證了所謂延長春節假的那三天(實際是2個工作日)應按休息日調休對待,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提示:企業HR應確保安排員工補休的時間節點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建議考慮在當月或次月及時予以安排),應該按照休息日加班處理,即根據實際出勤時間計算200%的加班工資。同時必須特別強調一下,對於執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人員,即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問題,但需注意如綜合計算工時超過審批工作小時數的,應按150%計算加班工資。

【疑惑四】:企業此前已安排的春節假時間超過國務院延長的假期時間是否仍然有效?

【答疑與建議】:很多企業在春節前已經安排了較長的春節期間(即原定上班時間安排超過2月3日之後),且已在全員放假通知明確了超過法定假期及調休時間外的按照帶薪年休假處理,員工對此並未提出反對,此類安排應屬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範疇,也完全符合廣東省人社廳於2020年1月25日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三條內容的規定要求,且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前述安排屬合法有效,可繼續執行,但需注意年休假計算天數應剔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這三天(提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期間;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疑惑五】:廣東通知要求廣東省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這一要求是強制性的要求,還是倡導性的要求?省內各類企業必須執行還是可以參照執行?如不執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疑與建議】:我們認為,廣東通知的這一要求是強制性的要求,省內各類企業除通知明令除外的企業外均應遵照執行。從廣東通知所援引的法律依據我們就可以看出,廣東省人民政府的這一通知是有明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也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雖僅屬乙類傳染病,但在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在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的情況下,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這一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輕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罰款或行政拘留)、民事索賠,情節嚴重的將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故我們建議省內各類企業還是嚴格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這一通知要求,履行好企業的疫情防控責任。

【疑惑六】:國辦通知的延長春節假期之後至廣東通知要求的復工之前(即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的工資又應當如何支付呢?

【答疑與建議】:由於疫情防控的需要,休息、停工的時間越長,帶來的勞動法問題越來越多,廣東通知重點在於強調疫情防控,對勞動法領域的假期問題尚不如國辦通知更加明確,其中對於廣東通知中設置的復工時間點存有較大爭議的時間段應為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注:2月8日、2月9日系休息日),因此對這一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爭議和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有人認為,廣東通知是國辦通知的延續,應當按照國辦通知規定的處理方式予以延續處理,即我們前文在【疑惑一、二、三】中提到的處理方式,這一期間仍應屬於休息日的提前調休,企業可以在後續工作中要求補班,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休息日休息是不帶薪的,但如果後續沒有安排補班,企業也不能因此扣減員工工資。

觀點二:有人認為,廣東通知既然重點在於強調疫情防控,那麼防控疫情主要是要有效減少人員聚集,企業在不現場復工聚集員工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遠程辦公、在家辦公等靈活形式要求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在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則按照員工正常出勤的工資予以支付;當然,如果企業的工作性質客觀上不能實行遠程辦公、在家辦公等的,只能安排員工休息的話,則可按觀點一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

觀點三:由於疫情防控的需要員工而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話,應屬於非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企業應當按照停工工資的標準支付員工的工資,即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注:上海地區人社部門在發佈會上的觀點則明確要求企業承擔延遲復工前員工勞動報酬的正常支付責任,但並未釋明具體的法律依據)

我們認為,在當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時點,本著共克時艱的原則,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普通企業的生產經營也面臨重大困難,如果把全部責任都讓企業自行負擔,難免亦有顯失公平之嫌,因此可能按照觀點一的處理方式或許更為合宜妥當,當然企業如能採取遠程辦公、在家辦公等靈活形式實現既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又能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運作的,則可能是更為完滿的解決方案。如果後續廣東省相關部門出臺規定明確這一期間的工資支付具體方案和標準,則再按後續相應的規定予以執行。

【疑惑七】:超過廣東通知的復工日期及2020年2月9日之後仍不能到崗工作的員工,該怎麼處理?

【答疑與建議】:這個問題需要具體結合不返崗工作的原因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一)因受疫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這是廣東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貌似有突破法律規定的嫌疑,但在非常時期,特殊處理也是政治正確的,還應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執行。

(二)受疫情控制措施的影響,因交通等客觀因素未能及時返崗上班的員工,企業首先應安排休帶薪年假,年休假不足以安排的,可以與員工協商是否安排事假或按勞動合同中止進行處理,如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員工在事假及中止期間無需支付勞動報酬(說實話,企業在這個時間也困難,員工也應予理解);如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則應歸屬於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停工情形,理論上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停工期間的待遇,參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沒有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三)對於非因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且有條件返崗工作但拒不出勤的,經企業合理催告後逾期仍不說明原因也不到崗的,可以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疑惑八】:對於在疫情控制措施實施期間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可以解除或終止的問題。

【答疑與建議】:1、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不能即時終止,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之日止。

2、對於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對於未受疫情控制措施影響且可以到崗工作但無故缺勤的,經企業實施合理催告措施後逾期仍不返崗工作的,屬曠工行為,企業有權根據規章制度等紀律規定對曠工行為者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疑惑九】:企業因受疫情控制影響是否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或進行停工限產?

【答疑與建議】:根據廣東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注:對此我們認為要達到和每一個員工協議一致是非常難以落實執行的,企業可以考慮通過出臺臨時性規章制度來應對解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執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注:是否意味著可以無需行政審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只需要雙方約定或出臺臨時性制度規定即可?我們認為在特殊時期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申請條件:在深圳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栽員或裁員率低於該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的企業;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具體參照以下官網要求辦理:


http://hrss.sz.gov.cn/szsi/);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陷入嚴重困境的,可以進行停工限產(注:廣東企業進入停工限產後的待遇支付可以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粵高法發[2018]2號)第五條執行,深圳的企業參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疑惑十】:因應對疫情防控需要感染病情或因工作需要出差武漢等疫區感染病情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疑與建議】:參與疫區防控處置的工作人員或醫護人員感染病情的,應該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認定工傷。對於被指派到疫區工作感染病情的,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視同工傷對待。

【疑惑十一】:因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勞動維權問題。

【答疑與建議】

:1、關於仲裁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本次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屬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關於延期開庭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由於受本次疫情影響,不排除有案件的當事人或代理人基於疫情控制措施而無法如期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此時如按前述規定執行則對當事人非常不利,故廣東人社廳在前述《通知》中明確,屬於此類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仲裁機構應予准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2020年1月28日發佈《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調整有關訴訟活動事宜的通告》,明確:1.“原定於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一律改期,具體變更時間另行通知。”2.“原定於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的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原則上改期,具體變更時間另行通知,但已經公告送達傳票或者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3.“全市兩級法院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如果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無法到法院參加庭審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3、關於勞動仲裁案件審限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不得超過15日。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疑惑十二】

:對於有疫情密切接觸史或疑似病情人員拒絕接受隔離並要求到崗上班的如何處理?要求隔離14天的依據為何?

【答疑與建議】:根據國家關於疫情控制的要求,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瞭解並掌握員工在春節假期的行程動向,如發現有密切接觸史或疑似病情的員工,應該要求該員工進行自我隔離,如員工拒絕接受隔離要求上班的,企業有權拒絕,此時並不會構成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另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故此,企業還可以通知轄區街道辦或派出所協助進行強制隔離,但同時也應強調,企業對於收集的員工信息應該盡充分的保密義務。

關於隔離14天時間的要求,具體可參照廣東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0年1月25日發佈的《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號)。

【疑惑十三】:企業受疫情影響的停工停產期間,員工社保該怎麼繳納?

【答疑與建議】: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陷入嚴重困境,進行停工停產期間的,此時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並未終斷,故勞動者的社保應依法繼續繳納,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停工第一個月的社保應該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進行繳納,鑑於停工第二個月開始企業支付員工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費,故此後企業可以按照社保的最低繳費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直至企業正常復工之日止,此處必須強調一下,企業停工限產的合理期間實務中一般認定不宜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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