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

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19%,个人6%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1999年按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2011年9月1日 200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单位19% 个人7%

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单位20% 个人8%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由7%调整为8%(缴费基数1-3月暂不调整)。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参照上述比例调整。

三、按照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这类人员缴费比例总和为22%。

四、为配合此次调整工作,全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比例参数须做相应调整,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计算机人员在缴费比例调整模块中录入如下数值:

变更日期 经济类型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2003-01-01 个体、自职 14 8

2003-01-01 其它 20 8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 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20%,个人8%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自2011年7月1日至今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普通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

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数额计算

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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