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相關規定

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

按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單位19%,個人6%

第六條 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9%,按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的人數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1999年按6%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個人繳費的比例,今後隨著企業職工繳費比例進行統一調整,最終達到8%。

2011年9月1日 200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單位19% 個人7%

第五條 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9%,按招用的農民工人數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2001年按7%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個人繳費的比例,今後隨著企業職工繳費比例進行統一調整,最終達到8%。

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單位20% 個人8%

一、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本單位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調整為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比例由7%調整為8%(繳費基數1-3月暫不調整)。

二、原行業統籌單位的企業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參照上述比例調整。

三、按照京勞險發[1999]8號文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調整到8%,這類人員繳費比例總和為22%。

四、為配合此次調整工作,全市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繳費比例參數須做相應調整,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代辦機構計算機人員在繳費比例調整模塊中錄入如下數值:

變更日期 經濟類型 單位比例% 個人比例%

2003-01-01 個體、自職 14 8

2003-01-01 其它 20 8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 關於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單位20%,個人8%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招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可以按照183號令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20%,個人8%)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自2011年7月1日至今

《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普通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

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數額計算

以用人單位應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作為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的數額,具體計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按19%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2003年1月1日之後,按20%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繳費工資基數為相應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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