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发“疫情财”?造假售卖口罩,焦作山阳区法院依法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市场防护口罩紧缺,借机牟取暴利。

4月27日上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利用“三远一网”远程庭审系统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刘某、贺某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本案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同步直播。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底至2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刘某在河南省博爱县一棉制品厂内生产一次性口罩约13万只,以每只1元或1.2元价格销售,先后销售一次性口罩约7万只,非法获利约8万元,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一次性口罩2.4万只。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分三次从被告人苏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口罩共5万只,共支付苏某某货款6万元,后以每只2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批发部销售,先后销售一次性口罩2.2万只,非法获利4.4万元,公安机关查获口罩2.3万只。

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刘某生产、销售,贺某某销售的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山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刘某、贺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口罩。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刘某、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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