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銳評】“五證”齊全還有房產證,咋就成了拆違對象


【正義銳評】“五證”齊全還有房產證,咋就成了拆違對象


據《新京報》報道,4月21日,河北淶水野山坡景區管委會發布拆違《告知書》,稱位於景區門外的山水醉小區屬於違建,將在規定日期內拆除,業主須在3日內自行清除所有個人物品。有業主反映,其2005年11月購的房子,2010年4月領取房產證,“整個小區一期40多套別墅,五證齊全”,現在說拆就拆,都沒見人來談補償事宜。管委會則表示,該別墅不符合野三坡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違反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相關條例,所以屬於違建。《告知書》明確要求,“管委會將協助企業依法依規妥善處置拆除後續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回覆記者,“這個項目包括五證中的相關證件當時確實是我們逐級發的,也就是說當時是合法的項目,但是現在不符合旅遊區的規劃,也就是不合法了”。


在媒體報道後,事情有了變化。據中國經營網報道,經過兩天的商談後,4月24日,淶水縣副縣長王金橋向業主承諾,不停水、不停電,在不與業主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啟動拆遷,工作人員與業主代表提前溝通,經允許再進場等。此前在別墅區內外的眾多警察也已撤出。


至此,我懸著的心放下了一半。但此事的法律疑問,仍懸而未決。這勢必影響下一步工作。


一座房產,都“五證俱全”了,為什麼還會遭遇強拆?業主還出示了蓋著國家主管部門鋼印的房產證,管理部門也證實相關證件確實是當地政府逐級發放的。這說明,該房產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準生證和確權證”。當其來到世間,並取得了“武裝到牙齒”的庇護,非經法律許可和合法程序,誰也不能剝奪它的生存權利。如果在《物權法》特別是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發佈之前,還有人敢強拆的話,那麼在憲法修正案正式明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之後,依然有人對合法財產動用強拆,令人詫異。國家給一座房子頒發“五證”和房產證,明確該房屋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地位,對這個國家的單位和公民,都具有規範性、約束性。如果以憲法形式明確的事項都不能免受不法侵害,那一國之法還有何尊嚴和存在價值呢?


當然,“五證俱全”且擁有房產證的房屋,並非一概動不得。憲法第13條同時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按照拆遷條例,徵收或徵用要按照規定與當事人協商,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否則不僅要賠償損失,還要追究法律責任。簡言之,對於山水醉小區持有合法證件的房屋,如確有必要拆遷,也應該採用徵收的方式,與業主平等協商,先補償後拆遷。


但令人詫異的是,這樣“五證俱全”且擁有房產證的房子,卻被說是違法建築。認定違法的理由,是相關建築雖然證照齊全,辦證當時是合法的,但現在不合法了,“該別墅不符合野三坡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違反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相關條例,所以屬於違建”。這樣的理由恐怕難以成立:辦證時合法,卻不合乎現在的規定,按照法律不追溯既往的原則,不能認定該建築違法;河北省的條例、野山坡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位階也低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地方法規否決國家法律認定,也是不可以的。


從工作方式看,以《告知書》的形式限期三日清理完畢,也不合法規和情理。對於違法建築,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拆除。但強制拆除需要按照行政程序執行。經批准的,也要保障被執行對象的申辯和依法尋求救濟的權利,並非是“叫你今日死,不得明天亡”。“限期三日清理完畢”的簡單粗暴,突顯一些人的權力蠻橫。


不能否認,依照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和野山坡景區規劃,對景區管理範圍內不合規的建築,可以依法進行整改。但就山水醉“五證俱全”且擁有房產證的房屋來看,認定為違法建築缺少依據;用公告書宣佈拆除的方式,也不合法律規定。好在強拆沒有進行下去,避免了錯誤繼續。但下一步如何合法有效推進,仍然值得關注。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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