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我們的大談美國,那美國是什麼樣的呢?

你確定你真的懂美國?

本文並不是原創的,全部都是從網絡上拆下來的,只是做小幅度的排版。

先說說鼎鼎大名的三權分立!

有一天我們的大談美國,那美國是什麼樣的呢?

三權分立

也叫分權制衡,把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約、相互平衡。

總統行使行政權,代表美國政府。國會行使立法權,代表立法機構。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權,代表司法機構。

就是以下三者兩兩制約和平衡。

屬於立法機構的國會對行政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對司法有批准法官的權力。

屬於行政的總統對國會制定的立法有否定製約權力,對司法有任命法官權力

屬於司法的法院對行政的總統有宣佈違憲的權力,對

立法的國會有司法審查的權力

有一天我們的大談美國,那美國是什麼樣的呢?

一、美國總統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與三軍統帥。

總統之下,有副總統,15個部門。

各部門最高長官由總統任命,還設有6位內閣,分別是白宮辦公廳主任(白宮幕僚長)、環保署署長、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美國貿易代表、美國駐聯合國大使、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這基本構成了美國行政基本體系。

此外,聯邦政府還有很多獨立的行政機構,比如中央情報局(CIA)、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Fed Board)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等機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美國國會

美國國會是美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首先要看看兩院的產生背景

美國在擬定憲法草案期間,就遇到怎樣確定各州代表的人數問題。

在國會中代表一個州的議員的多寡,直接影響到投票過程中爭取該州利益的成敗多寡。

當時大州和小州入數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決定議員的人數,小州的利益得不到體現。這就很可能傷害到人數較少的州利益得不到照顧。

為了使大州與小州之間達成共識,代表的分配比例,按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舍曼提出一項折衷方案:

【議會分成上下兩院】

一院叫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

一院叫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

康涅狄格妥協案,又稱“偉大的妥協”。

下面看看兩院是怎麼回事?

第一,參議院。每一個州在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從各州的立法機構中產生,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

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

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

第二,眾議院。眾議院議員席位以人口為基準,院內議員總數法定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

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一般是人數多的黨的領導人。

然而多數黨領袖另由該多數黨於院內之第二重要議員擔任。

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任總統之順序僅次於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1787年的憲法規定每3萬人選出1名眾議員,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結果確定各州的議席,但每州至少須有1名眾議員。後來根據國會在1929年通過的法律,眾議員的總人數被固定為435名,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統計結果於各州之間調整。

參議院的名額分配,各州不論大小,都有2名國會參議員,現在美國有50個州,全國現共有100名國會參議員。

國會是由兩個獨立的機構,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組成的。任何法律都要由兩院通過,兩院通過的文本必須一模一樣才能送交總統簽字。

第三,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有何區別,誰說了算?最根本的是行使的權力不同。

不同一: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在特定條件下複選副總統。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

不同二: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總統,但彈劾案須經參議院審判。

不同三,參議院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比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

還有一個不同: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無權首議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因此,如果失去了眾議院,僅保留參議院,總統很多稅收相關的政策以及一些經濟政策就會遇到反對黨的阻力。不過,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採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也還是保證了執政黨的地位,目前的大局並不會改變和動搖。

總結歸納一下,兩院各自獨立、各自分工但又相互牽制。國會就在這兩院的共同下不停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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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1. 提交議案。

2. 委員會審議。篩選有意義的議案,獲初步審議通過後會送交小組委員會審議,完成後小組委起草一份報告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全體委員會通過後,議案才最終送交國會終審。

3. 國會辯論表決。委員會提交報告後,議案回到議院,並列入議院日程表。

眾議院辯論程序十分複雜,除特別優秀的議案,否則議案必須先由規則委員會為之制定全院審議特別規則,才能做出全院辯論表決的安排。

需要說明的是,國會兩院在辯論規則上有很大不同,參議院對辯論規則限制較松,而眾議院則相對嚴格。

具體而言,眾議院這種特別規則主要有“封閉規則”和“開放規則”。“封閉規則”意味著對於辯論時間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除原來提出議案的委員會,其他眾議院議員不得提出修正案,“開放規則”則意味著辯論時間沒有特別規定,除了提出議案的委員會,其他眾議院議員也可以提出修正案。

參議院特別規則則沒有那麼多要求,議員辯論時間不受限制 。

在辯論過程中,議案可以延期審議, 一般辯論結束後,如通過修正案,最後由全院進行表決,獲半數通過即為通過。

簡單的說就是要先有立法精英們認可,然後再提交大家討論。

4. 總統簽署。國國會通過的議案,最後總統簽署生效,正式成為法律。

如總統否決議案,國會也可以2/3多數來否決總統的否決。

但事實上這種例子太少太少,所以說,總統在某方面是有著左右立法的權力的,雖然國會是立法者。

三、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最高法院的組成是九名大法官,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佈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並且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終身制的。

雖然說九名大法官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並不會偏向總統,因為總統是一直在換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隻能連任兩期,有很多美國總統在他們短短的四年裡,根本沒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沒有機會去任命一個他的喜歡的大法官。美國最高法院的最高原則是司法獨立,它誰也不靠,誰也不幫,誰也不聽,可以說是高高在上。

四、美國大法官

美國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並主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同時,按近現代傳統,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的宣誓儀式,但這樣的做法沒有《美國憲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據。現任即第十七任大法官是約翰·羅伯茨,他由喬治·沃克·布什總統任命,2005年9月29日獲美國參議院通過。

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共9名,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除非犯罪,任職終身。大法官的薪水由國會預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高院大法官略高。

2010年4月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史蒂文斯透露,他將在6月目前這個開庭期結束時退休。這個即將年滿九十歲的大法官,在1975年由共和黨福特總統送上了最高法院法官席,這一坐就是三十五年。這期間,美國總統從福特到奧巴馬,一共換了七個,兩年一屆的國會眾議院換了十七屆。相比民選的立法和執法分支頻繁的人員更替,作為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卻死水微瀾,大法官可以活到老,幹到老。

三十五年的任期還不是最長的,史蒂文斯的前任威廉·道格拉斯干了三十六年大法官。九十歲退休的史蒂文斯也不是最老的大法官,大名鼎鼎的霍姆斯1932年退休的時候,已經是九十一歲高齡了。在最高法院,蒼蒼白髮與黑色法袍似乎是永恆的風景。2005年,羅伯茨代替終老任上的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的時候,最高法院有整整十一年(1994—2005)沒有新人到來,九位大法官的平均年齡高達七十一歲。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法官無需民選,只要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而且,他們“一朝為官,終身任職”,飯碗無憂。

在美國各項職業中,有“鐵飯碗”終身職位的(tenure),只有法官(主要是聯邦法官)和大學教授,前者是為了保證司法獨立,後者是為了保證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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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三者是如何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呢?

比如說,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通過了一個法案,總統為行政機構可以表示不同意,並且行使他的否決權,國會如果堅持,就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立這個法。相反,總統提出的法案,也必須經過國會的投票,國會可以通過,也可以反對而作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權對總統和國會提出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然後,它不僅有對法案的解釋權,而且,有宣佈這些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沒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權力。這三個權力分支機構的這種狀態,就是權力的平衡和制約。

在美國,總統是總統,國會是國會,總統不邀請,國會的議長也不能自己就跑到白宮去。總統接受國會邀請去國會大廈發表一場演說,也是難得發生的事情。總統有總統的意見,國會有國會的意見,總統四年選一次,眾議員兩年選一次,參議員六年選一次,輪著大換班。不同的總統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的組合的國會也有不同的意見,有時因為一個預算方案談不攏,政府機構照樣停擺。

再比如美國國會就有權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彈劾總統和大法官。所以說沒有一個人是選上就可以吃上定心丸的,就是在任期內,也不是一定保險的,國會議員也是一樣,國會有專門設立的道德委員會。總統也時時刻刻、一舉一動在民眾的監督之下。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美國人知道權力就好像巨獸,必須關在籠子裡,過於濫用權力過去的歷史將重蹈覆轍。因此權力必須用三把鎖關起來,三把鑰匙分別由三個人保管,只有三把鎖同時開啟,才能行使權力。

美國人在權力面前真是敬畏至極,用心良苦。

以上摘自豆瓣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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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與制衡制國家

(1)聯邦法院對總統的制約: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臺頒佈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佈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2)參眾兩院對總統的制約: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 包括克林頓在內,先後有九位美國總統曾在美國國會被提案彈劾,民主黨和共和黨領袖都未能倖免。1868年,美國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否決了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1974年,尼克松總統就因水門事件而主動宣佈辭職,沒有受到彈劾;1999年美國參議院否決了對克林頓總統彈劾案。

2007年11月8日美國國會推翻總統布什否決,通過一份水資源管理法案。這是布什擔任總統7年來首次遭到否決權被推翻,也是國會近10年來首次不顧總統反對通過一份議案。

2011年6月1日早間消息,美國眾議院當時時間31日投票否決了提高美國債務上限的提案。投票結果為318:97。

(3)總統對國會的制約: 2007年4月10日,美國白宮新聞發言人發表聲明,布什總統將再次否決國會可能提出的關於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提案,但將簽署一個允許聯邦政府經費支持“不能發育為胎兒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法案。布什在上任後最初5年中從未對國會議案使用否決權。從第6年起,他先後在幹細胞研究、伊拉克戰爭撥款和兒童健康保險議案上動用了否決權。

2012年12月15日,由於國會共和黨發言人伯納(John Boehner)所給出提案的輪廓和細節都不夠明確,奧巴馬因而拒絕接受。

(4)聯邦法院對議會的制約: 201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歷史性”裁決,判定禁止給予同性婚姻聯邦福利的《婚姻保護法》違憲。這一裁決意味著合法婚姻的同性伴侶從此能享受到與異性伴侶相同的聯邦福利。

(5)參眾兩院對政府的制約: 2013年10月1日,美國白宮預算辦公室向各聯邦政府機構發出備忘錄,通知它們“有序關門”。這已是自1977年以來36年中,美國聯邦政府的第18次“關門”(從1977年到1996年間已“關門”17次,幾乎平均每年一次,最短的1天,最長的21天)。美國聯邦政府機構“關門”(軍隊等核心部門例外,繼續運作),80萬僱員被迫無薪休假。

美國政府這種複雜、繁瑣、瑣碎的權利結構和權利分配,是為了防止權利的濫用。當時看起來非常麻煩,運作效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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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小常識:

總統由普選產生,擁有行政權,

但是他要任命內閣必須要議院批准。

議院可以立法,但是必須要總統簽字方能生效。

總統可以否決議案,但是議院可以強行以3/4票數通過。

議院可以強行通過法律,但是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個法律是否違憲。

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條法律是否違憲,但其本身並無執法權。需要行政分支去執法。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產生,而且要議院批准。

而且並不是每個總統都有機會提名大法官,因為大法官任職終身制。

如果在任期間這些大法官一個都不死,總統也沒辦法。

大州無法佔著人多勢眾欺負小州,因為參議院每州2票。

小州也不能聯合起來要挾大州,因為眾議院按人口分配。

要通過一個法律,必須兩院一起通過。

總統無法指揮州長,他們沒有隸屬關係。

州長只對自己州的選民負責,不必請示總統。

州長不但無法指揮市長,而且連州審計長(州政府首席財務官,負責調查州政府開支)也指揮不了,因為市長、審計長都是民選的官,他們無隸屬關係。

美國還有很多的市長沒有決策權,他們更象公司企業的職業經理人,由市議會僱傭,負責公共事務的執行。

總統是三軍統帥,但是宣戰權在議院。

所以沒有議院批准,總統也是個光桿司令。

所有這些複雜體系的運轉靠憲法及其他法律來維繫運行。

美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國會制定的以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做法為目的的成文法的總稱。

1890年7月2日,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簡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該法主要為禁止限制性貿易作法及壟斷貿易的行為。全文共8款。

19世紀80年代末,在石油、採煤、榨油、菸草、製糖等部門都出現了托拉斯組織。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給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另方面卻破壞了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導致中小企業主、農場主的破產和廣大勞動群眾生活的惡化,從而激起群眾性的反托拉斯運動的高漲。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美國政府採取法律手段,進行國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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