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未收取利益,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仍構成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包含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方式。

即便未收取利益,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仍構成犯罪

在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普遍有中間介紹人的存在。這些中間介紹人或是貿易企業,或是自然人個人,或親自參與到過票、變票,或僅是牽線搭橋。在案發之前,部分中間介紹人認為自己在虛開專票交易鏈條中僅起到居間介紹作用,獲得利益少,刑事責任風險低,案發後才發現自己將身陷囹圄,慌亂求助。

現行法律中,均無一例外明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也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

介紹虛開的判例

①(2019)冀06刑終91號田賓、劉慶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2017年11月,白水平讓楊某與劉慶龍聯繫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劉慶龍遂建立自己與楊某、田賓三人在內的微信群,由楊某與田賓商談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白水平通過馮正義向田賓支付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款。

2017年11月28日,田賓通過他人聯繫到從上海滸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價稅合計34987491.8元,稅款5083652.56元,並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上海嘉定區交給了白水平。白水平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他人後被餘姚市的餘姚中金進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認證相符。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賓、劉慶龍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馮正義明知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為其提供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決被告人田賓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仟元;被告人劉慶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馮正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②(2016)浙03刑終1758號朱隆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2015年6月份,孫建妙經營的永嘉縣萬長鞋廠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朱隆芳介紹,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從濟南澎勳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取得五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33500元,騙取稅款人民幣77517.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隆芳在沒有發生直接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朱隆芳介紹此項虛開業務不但未從中賺錢,反之,為了形成資金流,還自己出錢為孫建妙墊付了部分資金。但因法律已明確將“介紹他人虛開”列為四種虛開發票行為之一,所以朱隆芳的介紹行為雖未獲利,也構成犯罪。

刑事責任及風險防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位列發票類犯罪第一,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涉稅犯罪中排名第一的犯罪。因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可以直接抵扣稅款的特殊作用,大大刺激了行為人以此牟取暴利的犯罪慾望,使得增值稅犯罪成為涉稅犯罪中犯罪率最高的稅種。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可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門檻較低,五萬元即入罪,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面額往往都比較高,少則幾萬元,高則上百萬、上千萬,這意味著一涉嫌虛開基本都會構成犯罪。

介紹虛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量刑標準與虛開方虛開稅款數額一致。本罪的入罪標準並不以介紹人的獲利金額為參考,無論取得的“好處費”、“諮詢費”是多是少,哪怕分文未收,也能定罪。

虛開專票侵害的法益是國家稅收監管秩序,刑法打擊力度大,量刑重,犯罪成本高。因此,介紹人千萬不能麻痺大意,即便作為中間介紹人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忽視潛在的刑事責任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

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第三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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