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首次保养被拒,车主愤怒起诉,原来系统显示他不是车主

新车首次保养被拒,车主愤怒起诉,原来系统显示他不是车主

2018年12月15日,王百科与光山睿智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王百科购买被告鑫像公司销售的2019款某牌小型汽车一部。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睿智公司付款128000元。被告河南飞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被告睿智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交付车辆。2019年4月19日王百科到信阳4s店保养车辆时被告知该车已保养过,经查阅4S店的系统显示该车信息原车主为刘卫民,机油、机油滤清器已领用。

王百科得知该消息后十分气愤,自己购买的新车怎么会已经保养过,心里嘀咕车辆是否有啥猫腻,会不会是二手车。为了解真实情况,王百科遂要求睿智公司说明该车真实情况,并要求赔偿,但经多次交涉,睿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百科以睿智公司、飞扬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28000元。

新车首次保养被拒,车主愤怒起诉,原来系统显示他不是车主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依法查明了本案的真实情况是:飞扬公司从外地汽车厂家授权的4S店购买了多台该品牌轿车用于销售,睿智公司因客户王百科有购买该品牌汽车的需求,便委托第三方向睿智公司定购一台车辆,当该批车辆从外地运回来后直接交给车管负责将该辆车运回光山。因厂家根据每个地区的销量情况,给该区域的出厂价都不一样,同时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会禁止跨区域销售。因此,当外地厂家授权4S店出卖该批车辆时,需在厂家的系统标注该辆购买人的基本信息,便随便将自己员工的名字备注上。在王百科取得该车的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未及时回传信息更改车辆备注车主,导致其去保养时显示他本人并非车主,且机油、机油滤芯也被领走。其实,机油、机油滤芯都已经随车送到光山,因睿智公司未将其交付客户,导致误会产生。

经睿智公司、飞扬公司释明,及法院的确认,王百科意识到问题并没有那么严重,且现在已经全部更改过来,对其主要影响就是无法免费进行首次保养,并未造成多大的损失。王百科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由睿智公司、飞扬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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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王百科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其解除合同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下面将对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有关法律规定做分析。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协商一致解除。我们国家《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自愿对有关问题做出约定,包括协商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第二,基于合同约定解除。其实该解除方式也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新的意见。后者在于双方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将出现哪种情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约定在合同中,当有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当时是否要求解除合同选择权在守约一方。第三,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另一方都可以基于该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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