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的区别


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的区别

一、概念

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二、区别

1. 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 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3. 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投资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投资人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义务承担具有可选择性。

4. 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不同

股权对外转让系股东处分其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适用的是“股东多数决”(即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并且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无需召开股东会表决。增资扩股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因此《公司法》第37条明确规定,增资扩股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除非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法》第44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多数决”。

5. 对公司影响不同

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变化,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规定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不仅导致新股东的增加,更是为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故增资扩股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运营决策,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资合性。

另外需注意对股东承诺放弃认缴的新增出资份额,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和第71条对增资和转让有进行规范,但是规范对象不同,前者是对公司增资行为进行规范,后者是对股东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不因新增资本而被稀释,有效处理了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了个别股东的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出发点在于通过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其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根据。

因此,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依据与增资扩股不同的股权转让制度,行使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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