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執行有溫度,減少被執行人損失

常德市鼎城區某引線廠是一家規模不大的合夥企業,自2015年以來一直為某煙花廠供應煙花引線。2017年1月12日,雙方進行結算,某煙花廠欠引線廠貨款25000元,由某煙花廠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條,約定2017年清明節前結清。但是直到2018年2月12日,某煙花廠才償還了5000元。此時由於政策和資金鍊的問題,某引線廠已經被迫註銷。同為合夥人的六位村民一合計,將某煙花廠訴至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鼎城區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六位合夥人要求某煙花廠支付拖欠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2018年9月27日做出缺席判決:由被告某煙花廠十日內給付六合夥人貨款20000元。

然而某煙花廠對此事毫不在意,不僅訴訟開庭沒有派人來參加,對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也是置之不理。2019年1月17日,六合夥人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某煙花廠經營困難,負債累累,資金鍊瀕臨斷裂。該廠管理人員介紹,由於經營不善,實在無力償還欠款,遂乾脆不理會法院的法律文書。為了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執行法官同六申請人取得聯繫,一同進行協商。某煙花廠希望能以物抵債,將廠裡積累的產品抵給六申請人抵充貨款,六申請人堅決不要。面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積極協調,努力溝通。經過執行法官的耐心勸導,最終雙方達成了長期和解協議。

鼎城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執行工作中不僅僅要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執行人的權益影響,合理利用協商手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融媒體記者:易賽楠 通訊員:樊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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