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村委會欠款多年未償還,法官調解化糾紛

基本案情:

2003年左右,常德市鼎城區某村村民委員會因各項收支入不敷出,急需資金週轉,分二次向原告馬某借款,馬某出借了資金。後馬某與村委會村會計結算,截至2009年1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2144元,應付利息46860元,合計69004元,並向原告出具了借據,約定以後將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但之後分文未付。期間馬某曾多次通過電話和見面的方式向被告各屆繼任村支書催討該筆借款,繼任村支書要麼以資金困難為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要麼對以往歷任村支書遺留的歷史問題不管不顧,以致時隔多年仍未償還馬某的借款。故馬某將村委會訴至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息69004元,並支付從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某村民委員會辯稱:借款是事實,但村委會暫無力償還,請求分期償還,另外,村委會只償還借條上載明的69004元,之後的利息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予支付。

案件處理結果:

承辦法官在庭前組織了原、被告進行調解,但因為雙方分歧較大,為調解成功,在村委會巡迴審判開庭後,再次組織了調解,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原告馬某當場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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