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者有效地址 顺丰优选被判赔10万余元

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者有效地址 顺丰优选被判赔10万余元

摘要| 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顺丰优选因不能提供11盒苦荞经营者有效地址,受到买家10万余元索赔,并被判决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顺丰优选网站是一家知名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专门从事全球各类美食的线上线下销售。因服务效率快和服务质量有保障而广受消费者的好评、喜爱关注。

2015年10月23日,买家杨元在顺丰优选网站分两次购买了四川甘郁沙红茶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品商经营的“优质高山黑苦荞”11盒,单价968元,共计花了10648元。

杨元收到货物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数据,无法查询到该11盒苦荞茶所包装上所标识的食品生产许可编码。

随后,杨元以自己购买的苦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把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第一,退还货款10616元;第二,赔偿十倍货款10616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苦荞的经营者四川甘郁沙公司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审查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纠纷出现后,该公司向杨元提供了四川甘郁沙红茶业有限公司商家信息包括:商家名称四川甘郁沙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方正街37号,联系方式189XXXXXXXX

另外,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书》以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回复》表明,成都市青羊区方正街37号与四川甘郁沙红茶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而四川甘郁沙红茶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也无相关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

裁判结果| Referee Result

本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本案中,经成都市青羊区、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顺丰公司提供的四川甘郁沙公司地址不实。顺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四川甘郁沙公司联系方式有效。故,顺丰公司存在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杨元的相关诉讼请求。

后,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 Lawyer Comment

像顺丰优选这样的知名网商平台,一般都会有对应的法务部门,为日常经营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其对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和具体举措的周全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在本案中仍因未能提供经营者有效地址这一小细节遭受了十万余元的赔偿,这

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在食品安全的重视,在具体司法活动中的从严落实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体现即使是网商平台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参与者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系统防范和科学防范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本案中,顺丰优选网站提出以自己是网络销售平台,并非具体的食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由,提出自己无须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的规定判定其作为平台方的责任。从本案的证据上看,顺丰优选在本案案发时,能提供具体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件和具体联系方式,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该联系方式不具备真实有效性

因此,本案给广大食品企业的启示是:

第一,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体系建设上看,根据具体的法规,制定具体的行为标准和实施具体的行为动作相较容易

,例如本案顺丰优先已经做到按照相关规定报备相关证件、留存相关联系方式,但在如何对相关标准和行为进行检验和评价方面却存在疏漏,这就需要企业,在防范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平衡下,对法规并非仅限于形式要求还有实质要求(例如本案中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就属于形式性要求,该种联系方式需具有有效性就属于实质性要求)的行为或步骤通过岗位、程序、技术等多重手段设计内部校验流程,例如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进行专岗复验、随机抽验等;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建设上看,食品经营者的安全许可编号无法查证与实际经营地址不能查证同时存在,这显示了食品行业具体经营风险共生性的特征,也就是往往越是不重视风险防范的企业,其同时产生多个风险的可能性就越高,那么对应的,对于本案的网络平台商的风险校验而言,其实可能只需在技术上,对商家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编号,设计一个与政府部门网站对接的自动验证程序,当出现无法验证或验证异常的情况下,再进行人工复验

,这将大大节约成本和有效避免风险。

声明: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用,不具任何商业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来自公开判决,本期案例案号为(2017)京03民终3433号,本文不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律师评论亦不能作为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使用。

本期点评律师:陆元辉 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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