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者有效地址 順豐優選被判賠10萬餘元

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者有效地址 順豐優選被判賠10萬餘元

摘要| Abstract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順豐優選因不能提供11盒苦蕎經營者有效地址,受到買家10萬餘元索賠,並被判決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順豐優選網站是一家知名的網絡電子商務平臺,專門從事全球各類美食的線上線下銷售。因服務效率快和服務質量有保障而廣受消費者的好評、喜愛關注。

2015年10月23日,買家楊元在順豐優選網站分兩次購買了四川甘鬱沙紅茶業有限公司作為出品商經營的“優質高山黑苦蕎”11盒,單價968元,共計花了10648元。

楊元收到貨物後,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食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數據,無法查詢到該11盒苦蕎茶所包裝上所標識的食品生產許可編碼。

隨後,楊元以自己購買的苦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把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第一,退還貨款10616元;第二,賠償十倍貨款106160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苦蕎的經營者四川甘鬱沙公司進行了實名登記並審查了食品流通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糾紛出現後,該公司向楊元提供了四川甘鬱沙紅茶業有限公司商家信息包括:商家名稱四川甘鬱沙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方正街37號,聯繫方式189XXXXXXXX

另外,根據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反饋書》以及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回覆》表明,成都市青羊區方正街37號與四川甘鬱沙紅茶業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而四川甘鬱沙紅茶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註冊地也無相關公司在此開展經營活動。

裁判結果| Referee Result

本案經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需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三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本案中,經成都市青羊區、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順豐公司提供的四川甘鬱沙公司地址不實。順豐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四川甘鬱沙公司聯繫方式有效。故,順豐公司存在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情形,應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故,判決支持了楊元的相關訴訟請求。

後,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 Lawyer Comment

像順豐優選這樣的知名網商平臺,一般都會有對應的法務部門,為日常經營的食品安全風險和問題提供法律支持,其對食品安全風險防範的重視程度和具體舉措的周全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該網站在本案中仍因未能提供經營者有效地址這一小細節遭受了十萬餘元的賠償,這

一方面反映了國家宏觀政策層面對在食品安全的重視,在具體司法活動中的從嚴落實的情況;另一方面,也體現即使是網商平臺在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參與者在食品安全風險的系統防範和科學防範方面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本案中,順豐優選網站提出以自己是網絡銷售平臺,並非具體的食品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為由,提出自己無須承擔責任的抗辯,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的規定判定其作為平臺方的責任。從本案的證據上看,順豐優選在本案案發時,能提供具體食品經營者的相關證件和具體聯繫方式,但最終法院還是認定該聯繫方式不具備真實有效性

因此,本案給廣大食品企業的啟示是:

第一,從食品安全風險防範的體系建設上看,根據具體的法規,制定具體的行為標準和實施具體的行為動作相較容易

,例如本案順豐優先已經做到按照相關規定報備相關證件、留存相關聯繫方式,但在如何對相關標準和行為進行檢驗和評價方面卻存在疏漏,這就需要企業,在防範成本和風險成本的平衡下,對法規並非僅限於形式要求還有實質要求(例如本案中提供經營者聯繫方式就屬於形式性要求,該種聯繫方式需具有有效性就屬於實質性要求)的行為或步驟通過崗位、程序、技術等多重手段設計內部校驗流程,例如對經營者提供信息的有效性進行專崗複驗、隨機抽驗等;

第二,食品安全風險防範措施的科學性建設上看,食品經營者的安全許可編號無法查證與實際經營地址不能查證同時存在,這顯示了食品行業具體經營風險共生性的特徵,也就是往往越是不重視風險防範的企業,其同時產生多個風險的可能性就越高,那麼對應的,對於本案的網絡平臺商的風險校驗而言,其實可能只需在技術上,對商家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編號,設計一個與政府部門網站對接的自動驗證程序,當出現無法驗證或驗證異常的情況下,再進行人工複驗

,這將大大節約成本和有效避免風險。

聲明: 本文僅作為交流學習之用,不具任何商業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來自公開判決,本期案例案號為(2017)京03民終3433號,本文不對引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律師評論亦不能作為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使用。

本期點評律師:陸元輝 律師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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