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转载侵权李晨文章:有人胜诉有人败诉 网络表达的边界在这里


演员李晨最近有点烦

跟李季委打了一场侵权官司,

结果原告李晨一审败诉。

李季委是谁?

拥有200多万粉丝的网络大V

他做了什么让李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李晨与范冰冰分手后,网上出现了一篇《渣男李晨现形记》。李晨认为该文章捏造事实、恶意揣度,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将三位撰文发布者和两位转载者一起告上法庭,李季委就是转载了这篇文章的二者之一,他也因此引官司上身。

但令人奇怪的是,围绕侵权李晨的其他官司,均以李晨胜诉而终结,并按照法院的处罚决定进行了经济赔偿和公开致歉,唯独诉李季委一案,李晨败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如下判决:李晨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由李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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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李晨自己,还是其他娱乐圈明星,在起诉媒体或者个人进行名誉维权时,鲜有失败的例子,因此,该判决结果一出,随即登上热搜第一,引发全网大讨论。大家无暇分析法院的判决依据,甚至错误地认为这个败诉相当于告诉大家,转载没错,李晨就是很渣,背叛、虚伪、插刀青年等用语没错,网上也有舆论借此嘲讽李晨。

同样是转载侵权李晨的文章,两位转载者的结局不尽相同。此前另一位转载者胡丹丹在其微博帐号转载此文,被法院判决侵权,认为胡的转载行为及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对李晨的侮辱,要求其赔偿李晨损失1.5万元并公开致歉。一样的行为,一样的后果,但是法院判决却截然不同,因此,李晨及其律师团队随即宣布二审上诉。终审结果还需要时日,但值得每一个互联网使用者思考的是,互联网表达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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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否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大多由互联网上呈现的文字来作为依据。胡丹丹与李季委转发时配文有所不同:胡转载时评价"渣男李晨现形记,先马后看",被认为是个人评价,转载及配文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侵权;而李转载时评价"文章真假不做评论,无论是不是谁的粉,都来说说对李晨的印象吧?"则被不存在主观恶意。法院同时指出,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其次是否表达观点?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的创作或者转发,在涉及他人时,是对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还是直接给人定性、戴帽子。就如网上说美国总统特朗普,任何人都可以说,特朗普是个大傻瓜、自大狂,根本不适合当美国总统,早该下台了。你这么说不会有任何问题,也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但是如果你公开说特朗普有N个私生子,那么总统不仅随时可以起诉你,而且一定能胜诉。前一种是观点表达,这是你的权利;而后一种则是捏造事实,是对包括总统在内的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是否足够注意?即创作、转载、传播相关信息的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这实际上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与传播主体的注意义务之间如何权衡、如何平衡的问题。公众人物由于较多地拥有社会资源和知名度,也更容易在社会生活中获取便利,当普通人和明星同样面对名誉侵权纠纷时,普通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和补偿要高于明星,这就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而注意义务在传播信息具有明显的导向性甚至攻击性时,或者在传播主体的社会影响力较大时,注意义务要求越高,过错的程度也就越大。一个普通网民和一个网络大V在传播同一条消息时,面对的结果可能不同。而这一点也正是李晨及其律师团队决定上诉,无法接受一审结果的原因所在。他们认为,李季委即使不做评论,但他转发的是一篇极具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李季委即使没有主观恶意,但其拥有超过200万粉丝,因其转载导致该文转发评论高达8万次,对李晨的声誉造成巨大伤害。

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都为各种类型的网络使用者,个人也好、法人也好,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某些自媒体热衷于蹭热点、搞营销,为了吸引眼球使用一些夸张、极端的词语,很可能造成引火烧身的结果。无论怎样,都需要对正常的网络表达的边界有清晰的认识,充分而谨慎地行使自己的网络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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