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个体工商户水电气欠费不断供,可疫情结束后补缴

4月20日上午,在中山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55场发布会上,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赵湘介绍做好应对疫情影响而出台阶段性降低用水电气费用的价格政策情况。

中山个体工商户水电气欠费不断供,可疫情结束后补缴

赵湘表示,为支持中山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该局出台了阶段性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如下:

一、用气方面

近日,该局印发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20〕422号),要求在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中山市中山公用等三家城镇燃气企业把上游气源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及购销差价三方面降价空间全部让利给终端用户,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1月份终端结算价基础下降相应金额执行。其中,中山公用降价不低于0.44元/立方米、中山港华不低于0.50元/立方米、小榄港华不低于0.47元/立方米。经测算,可为非居民用户降低用气成本约7500万元。

二、用水方面

用水方面,中山市通过综合措施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和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共克时艰,据初步测算,可为用水户减轻负担约6334万元,具体如下:

1、今年中山市暂不启动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同向联动定价机制(原计划今年启动)。据测算,可为企业和居民减轻负担5334万元,其中涉及非居民用水户约3000万元。

2、市发改局发出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费用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20]479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中山市个体工商户按各供水单位原用水到户价格10%的幅度下调。据初步了解,中山市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约25.5万户,初步匡算可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1000万元。

对于按总表趸售水的商住小区、村(居)委会,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转供主体与供水企业应加强沟通与对接,及时将此次降价的红利等额传导给供水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用电方面

1、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2、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 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 阶段性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经匡算,以上四项政策措施,将惠及超过22万户企业,减少全市电费支出约2.87亿元。

四、欠费不停供

贯彻落实省的有关规定,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电、用气、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廖冰莹

【通讯员】钟轩

【作者】 廖冰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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