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顏景獻 見習記者 於彥鵬 通訊員 黃靖靜
(資料圖片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袁曉強 攝)
“是兄弟就幫我擔保!”
“不就是籤個名字嘛,錢不用你還。”
“我有履行能力還錢,就是週轉一下。”
你以為,只不過是在擔保人處籤個名字而已;你以為朋友具有還款能力;你以為他值得信任,絕不會坑你……
可這都是童話裡的美好故事。當初的那句“砸鍋賣鐵也絕不坑兄弟!”仍在耳邊迴盪,現在卻成了諷刺。
興許是因為不懂法、礙於面子,亦或是好心幫忙、貪圖利益,當你在擔保人處簽下名字時,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將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庭上怨天怨地,憤怒、委屈、悔恨等各種情緒交織,辯解之詞蒼白無力;執行過程中,耍賴、抵抗等行為於事無補。
問題一: “我只是擔保人,憑啥該我還錢?”
什麼是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問題二: “憑啥先執行我的財產?”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三:“我替‘老賴’還債後,錢還能要回來嗎?”
是可以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交易有風險!能否有效追償,還需要綜合判斷借款人的誠信程度和履行能力。
法官提醒:
擔保人:簽名前,要三思。
借款人:是朋友,別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