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車禍,英國讓保險公司來賠償

“好意同乘”出車禍,英國讓保險公司來賠償

歸根結底,這裡不同的思路根源,來自英美法傳統中對風險共擔的重視性。 (視覺中國/圖)

近期網上談論到一個“好意同乘出車禍,法院判司機賠償”的事件,很多討論焦點在於是否應該賠償、賠償數額是否合理或者司機是否應該帶朋友開車這些問題上。我不由想說說在英美法系,對這樣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思路,值得比較一下來拓寬思路。

在英國,車禍訴訟案件在刑事和民事兩條軌道上會同時進行。因疏忽或者酒駕這類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事件,無論是對自己的乘客,對相關其他車輛的司機和乘客,都會由刑事法庭按個案分析處理,對肇事者實行刑事方面的懲罰。而在傷亡賠償方面,強制性車輛保險中已經包括了人身傷亡險,無論是車禍哪一方的受傷害者,包括肇事者本人受到的傷害,都是在保險理賠的範圍之內的。司機對於乘客,必須有責任,實際上並無所謂好意同乘這類概念——畢竟,親友間搭便車這是再普通不過的事情了。為避免責任人無力承擔物質賠償風險這種情況,保險制度這裡就挺身而出了。

於是乎,賠償方面的爭辯,在英國其實是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首先,出事雙方或多方車輛,各需負多少責任,有時候很清楚,但有時候每一方都有些責任,就要根據證據來判斷各方的責任比例;而賠償額度的分配,就與這個責任比例直接掛鉤。其次,是對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合理性衡量。一般保險公司不會拒絕理賠,但是當然會儘量減少理賠數額。很多人身傷害索賠就要牽涉賠償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remoteness analysis,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分析,包括短期損失和長期損失的關聯和邏輯。比如受傷後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傷者長期生活質量和工資收入,比如後遺症當時沒有預料到但後來發生了,什麼時候被發現,是不是可以繼續索賠等等。相比較而言,死亡的賠償金倒是比較容易判斷的;而長期傷害的賠償,往往是漫長的拉鋸戰。

歸根結底,這裡不同的思路根源,來自英美法傳統中對風險共擔的重視性。這個車禍事件中應用的思路,也同樣可以引申到日常生活中。比如英國的物業保險中,除了天災人禍導致的物業財產損失之外,很重要的是Occupiers' Liability,戶主責任險。想象一下,鄰居或者朋友來你家玩,你家樓梯扶手坍塌導致客人摔傷怎麼辦?商場地板積水導致顧客滑倒怎麼辦?小孩誤入建築工地被器械傷害怎麼辦?這些,都是由各種公私物業的戶主責任險涵蓋的。英國民眾的保險意識的確也很強,某些低風險保險選項即使不是強制性的,大家也很重視。畢竟不怕一萬隻怕萬一啊。

英國的保險制度非常發達,保險和再保險之間關係錯綜複雜,當然也帶來責任分擔中的各種糾紛。比如2020年新冠剛剛開始的時候,別的國家說禁止聚集(ban gathering),英國是避免聚集(avoid gathering);別的地方是關閉餐飲場所,英國是避免(avoid)出門餐飲,別的地方是關閉邊境(close border),英國是避免出國旅行(avoid travel abroad)……簡單地說,這些非強制性的用詞,一方面是當時緊急法立法程序還沒有通過,政府不能強制人民執行,同時這樣的用詞也有利於政府為了避免再保險被追訴。如果用“禁止”這樣的詞,那麼有相應保險(如enforcement order 強制關閉令保險)的企業就馬上會索賠;到了保險公司不能承擔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或政府幹涉市場方面的法律追訴政府得到補償。

但當時如果政府遲遲不下強制令,企業無法保險理賠,那不就是熬到破產?那倒也不是,政府也不能拖很久,否則企業的行業協會也可以起訴政府過度干涉市場:理論上雖沒有明文禁止,人們是可以繼續活動的,但政府行為已經導致民眾規避風險,對企業來說就是造成 material loss(實際損失)。所以如果再在保險的問題上拖延,企業就可以告政府了。事實上,後來政府也的確因此被告了,案件目前正在訴訟中。而當時英國政府要做的,是達到一個平衡狀態,讓疫情帶來的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身、保險再保險業和政府各承擔部分,同時又不把任何一方逼絕。這些,都是風險共擔在我們身邊看不見摸不著但分分秒秒存在的例子。

也許有人會問,什麼都有保險公司,那是不是投保人就當甩手管家了?沒有那麼便宜的事,投保人也是有自己的責任的。比如說火險,投保人或者物業公司必須遵循國家防火的法律法規安裝好火警探頭履行好防火措施,這種前提下如果再失火才不會被拒保。比如旅行保險,去某些非洲國家前若沒有按照國家衛生法規打好熱帶病疫苗,那麼得病了旅行保險也可以拒保。保險公司給予保障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投保人自己也要做好一定風險預防和自我保護,這才能達到互相約束互相保護的高性價比效果。

回到“好意同乘”這個點上,日常生活中充滿不可預測的風險,無論是不是“好意”,對於戶主車主來說,責任都必須存在;對於受到傷害的人來說,賠償都必須到位。儘量完善的保險制度,是目前英國的解決方法,值得借鑑。

(作者系法律學者)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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