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涉所有藥企!從源頭嚴打帶金銷售

來源/賽柏藍

整理/半夏

牽涉所有藥企!帶金銷售別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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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賄賂,藥企同樣被罰

近日,有消息顯示,一份《關於建立藥品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已下發。

值得各藥企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制度,醫藥企業應提交承諾書:

承諾杜絕商業賄賂行為,不向公立醫院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藥師以及其他和藥品採購使用相關的人員給與財務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承諾對於委託服務企業、代理企業為己方藥品實施的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連帶承擔價格和招採信用懲戒責任;承諾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醫療保障部門採取價格和招採信用懲戒措施。

同時明確要求,對於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各省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不接受其藥品掛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醫院銷售藥品。

這也就是說,提交上述承諾書是藥企的產品要進醫院銷售最基本的前提,否則不僅不能在集採平臺掛網,且不可能通過備案採購等形式進入醫院。

並且,藥企承諾杜絕商業賄賂行為,不僅僅是對於自身的要求,也是對其代理商的要求,若代理商被查到有商業賄賂行為,藥企一樣有責任,同樣要接受懲罰。

這讓筆者想起了去年某藥企被實名舉報,為擴大其產品銷量給醫生15元/盒回扣的事件。當時涉事藥企及時回應稱,涉事產品是通過代理模式進行銷售,在該省由代理商全權負責進行終端學術推廣和銷售,該公司與代理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如果按《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上述事件中藥企雖然稱由代理商全權負責進行終端學術推廣和銷售,但是仍然要承擔連帶責任。跟你家產品有關的,終究是逃不掉的。

2 不同級別的失信,不同的懲罰

《徵求意見稿》要求,將建立醫藥企業價格營銷失信行為分級懲戒制度。按照醫藥企業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本地招標採購市場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次,並每季度動態更新。

對於不同的級別懲罰分別如下:

1、對於評定等次為“一般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

2、對於評定等次為“中等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應在公立醫療機構下單採購該企業藥品時,自動提示風險信息;

3、對於評定等次為“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還應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次變化為準;

4、對於評定等次為“特別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還應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次變化為準;同時由本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將其納入打擊“欺詐騙保”範圍,依法依規追繳企業侵損醫保基金獲得的不當利益。

可見,一旦藥企出現商業賄賂行為,將可能面臨企業所有產品禁入市場,同時被追繳醫保基金的嚴厲懲罰。

3

國家嚴厲打擊醫藥商業賄賂

相信大家還記得2019年財政部、醫保局聯手對77家藥企進行的財稅核查。

根據要求,檢查的內容包括藥企遵守會計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規範等情況,還包括藥企費用、成本、收入的真實性。尤其是銷售費用真實性、成本真實性、收入的真實性、銷售返點回扣等其他問題。

當時有行業專家在接受賽柏藍諮詢時透露,財政部和醫保局的聯手,表明了此次檢查在關注藥企財稅合規問題的同時,還關注醫保基金使用的問題。在兩票制、醫保控費等政策背景下,有關部門對藥企的查賬還會繼續做。

醫藥行業的政策出臺,從來都不是形單影隻,政策之間會存在各種關鍵的聯繫。從4+7帶量採購,到打擊騙保,到DRGs試點,到聯手財政部核查77家藥企財務問題,重點瞄準銷售費用,再到如今今建立懲戒體系,配合藥品集採、藥價談判等對藥企產生實質影響……

自從國家醫保局成立後,控費成了主旋律。同時,有關部門也聯合起來織起一張大網,從源頭打擊醫藥商業賄賂。

在全新的政策大環境下,對於所有藥企而言,一旦出現任何不合規的行為,無疑都是踩雷,甚至斷送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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