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所有药企!从源头严打带金销售

来源/赛柏蓝

整理/半夏

牵涉所有药企!带金销售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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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贿赂,药企同样被罚

近日,有消息显示,一份《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下发。

值得各药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应提交承诺书:

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的人员给与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采取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措施。

同时明确要求,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接受其药品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

这也就是说,提交上述承诺书是药企的产品要进医院销售最基本的前提,否则不仅不能在集采平台挂网,且不可能通过备案采购等形式进入医院。

并且,药企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仅是对于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其代理商的要求,若代理商被查到有商业贿赂行为,药企一样有责任,同样要接受惩罚。

这让笔者想起了去年某药企被实名举报,为扩大其产品销量给医生15元/盒回扣的事件。当时涉事药企及时回应称,涉事产品是通过代理模式进行销售,在该省由代理商全权负责进行终端学术推广和销售,该公司与代理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上述事件中药企虽然称由代理商全权负责进行终端学术推广和销售,但是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跟你家产品有关的,终究是逃不掉的。

2 不同级别的失信,不同的惩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建立医药企业价格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制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不同的级别惩罚分别如下:

1、对于评定等次为“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评定等次为“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3、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4、对于评定等次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可见,一旦药企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将可能面临企业所有产品禁入市场,同时被追缴医保基金的严厉惩罚。

3

国家严厉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相信大家还记得2019年财政部、医保局联手对77家药企进行的财税核查。

根据要求,检查的内容包括药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情况,还包括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尤其是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的真实性、销售返点回扣等其他问题。

当时有行业专家在接受赛柏蓝咨询时透露,财政部和医保局的联手,表明了此次检查在关注药企财税合规问题的同时,还关注医保基金使用的问题。在两票制、医保控费等政策背景下,有关部门对药企的查账还会继续做。

医药行业的政策出台,从来都不是形单影只,政策之间会存在各种关键的联系。从4+7带量采购,到打击骗保,到DRGs试点,到联手财政部核查77家药企财务问题,重点瞄准销售费用,再到如今今建立惩戒体系,配合药品集采、药价谈判等对药企产生实质影响……

自从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控费成了主旋律。同时,有关部门也联合起来织起一张大网,从源头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在全新的政策大环境下,对于所有药企而言,一旦出现任何不合规的行为,无疑都是踩雷,甚至断送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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