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兩次拍賣後變賣房產仍未成功,全額抵頂給首輪查封人,首輪查封人補繳差價後向法院提出過戶費正確嗎?

阿修羅君


房產過戶費用包含多項,既有被執行人需要繳納的即出賣方繳納的收入所得稅,這些數額最大,以及其他應該契稅規費,稅這一塊是義務納稅人實名繳納,即便別人代繳也是納稅主體的名字,應當在房產價值中預先預留。個別實務操作中有提前告知的做法,按照提前告知的辦理,雖然說有爭議,但從誠信角度也說的過去,那麼買受人代繳的被執行人應該繳納的稅費可以作為債權予以救濟。作為買受人應該繳納的稅費一般都是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無需爭議。


宜山散人z


兩次流拍,房產可以抵債,過戶費自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用法律做財富管理


我認為提出過戶費沒錯,但實際得到法院認可並得到金錢救濟的可能性不高。

被告的房產都被拍賣了,哪還有錢去交過戶稅費?當然,你的問題的前提是補交差價這四個字,也許你想從補交差價中抵扣過戶稅費,如果沒有其他查封人,同時拍賣公告又沒有明確由拍得人承擔過戶稅費的話,理論上存在抵扣的可能性,具體要看你和承辦法官之前達成的共識以及執行力度。

但目前司法拍賣涉及過戶稅費基本上都是標準化格式,即由拍得方承擔過戶稅費,因此抵扣過戶稅費的前提條件又沒有了,因此你的問題缺少對拍賣公告的介紹,回答也只能比較籠統。

最終我認為你無法得到你提出問題的最終結果,估計要由你支付過戶稅費,補交的差價很有可能也到不了你的手裡。你不交過戶稅費就過不了戶,儘管有法院裁定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你,但依然還有亂七八糟的風險,過戶稅費畢竟是小錢,至少比起拍得的標的物而言,不要因小失大。不論是什麼原因,錢只要借出去了就會有風險,本來你的目的也不是為了風險,本來你也收了一定的利息,那就只能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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