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馬鞍山公益性崗位公基之法律知識:淺析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界定

14週歲以上,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那麼民事責任的年齡如何去界定?根據2009年出臺的《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2017年《民法總則》出臺之後,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我們發現承擔民事責任的年齡有所降低,那麼應該如何判斷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是我們目前需要討論的問題。

一、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分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獲得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情況的影響。換言之,心智不健全的民事權利能力人,若任由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他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二、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該條規定將《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區別兒童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的兒童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可以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如何確定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事業單位的考試當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知識點,特別是有關如何認定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以及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哪些民事法律行為。這部分知識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查,考生需要判斷出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7、18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主體有一定的社會經驗,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支撐自己的生活,在社會交往中能夠預見和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法律賦予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20條規定,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尤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第21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例題回顧】:

某超市週末推出抽獎活動,小明購買了100元的生活用品,按規定獲得抽獎機會一次。他在服務檯憑小票參加了抽獎活動,抽中了一臺價值1999元的手機,工作人員當場兌獎。之後,該超市的經理發現小明今年只有16歲,遂向法院主張中獎無效。對於該案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小明購買生活用品合同無效,中獎無效,法院應支持超市經理的主張

B.小明購買生活用品合同效力待定,中獎無效,法院應支持超市經理的主張

C.若小明的父母追認,則中獎有效,此時法院不應支持超市經理的主張

D.小明購買生活用品合同及中獎自始有效,法院不應支持超市經理的主張

【答案】D。解析:《民法總則》第 19 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小明 16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購買100元的生活用品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且中獎屬於純獲利益的行為,合同有效,無需追認,法院不應支持超市經理的主張。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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