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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情况
2020年03月31日19时50分许,赵某虎驾驶陕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思源路南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路某琴相碰,造成交通事故,致路某琴受伤,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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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责任
赵某虎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赵某虎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路某琴无责任。
交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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