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導語:2019年12月24日,最新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沿用了一審稿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本人覺得這完全是畫蛇添足,隔靴止癢的做法,因為它不但浪費了90%以上的離婚者多消耗一個月的時間,並需要來回多跑兩趟不說,同時更關鍵的是多一道手續環節對離婚者雙方而言,起到了消極的負面作用,尤其對於女方。


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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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青已經在民政局婚姻登記大廳等她老公三個小時了,他連續打給她老公十幾個電話,都不接,本來說好的早上9:00在該大廳集合見面並申領離婚證,現在已經是中午12點了,工作人員也快下班了,可她老公人還沒來,因為今天是離婚冷靜期的到期日,必須兩個當事人一起到場並簽名才能領到離婚證,這是民法中婚姻條例所規定的。

現在納青非常著急。突然,她手機收到了她老公的一條短信:你要想拿到離婚證,再給多10萬,一口價。今天給了,我就來協助你辦理,絕不再要。

納青的腦門頓時像被重物轟擊了一下似的,呼吸都開始不自然了,要知道,一個月前來辦理離婚申請時,他已經給過她老公10萬塊錢了,因為這是她老公來籤離婚協議和申請離婚的前提條件。

說起她們兩個人的婚姻,快三年了,結婚時本就沒有房產,房子是租的,結婚時買的車子,後來也被老公賭錢輸掉了,遇上這樣的渣男,納青只怪自己有眼無珠。有時候夜裡想起這個事情,納青腸子都悔青了,幸好結婚三年還沒有孩子,從鬧離婚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也曾痛苦地想挽救,可是一切的努力都白費。夫妻兩人兩人目前的狀態就是你過你的,我活我的,各有各的精彩。

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她老公偶爾會回來這個家,兩人還暫時可以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僅此而已。

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鬧離婚的同時,納青和同單位的一位同事好上了,這邊鬧著離婚那邊也談著感情,談了一年,最後雙方都確定下來,只要那青這邊一離婚,那邊就馬上結婚。因為這個男的父母已經逼婚多年,男方已經無法再推了,況且兩人是真心喜歡,而且雙方的選擇是非常認真和慎重的那種。可是納青的丈夫,你鬧歸鬧,我照樣是每天燈紅酒綠、風花雪月,根本不在乎納青的多次要求和所謂的談判與警告。這邊急那邊卻不在乎!

納青找到了律師,可是律師的意見是,如果能夠協議離婚最好,因為到法院訴訟離婚,必須要找到分居兩年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丈夫有家暴、出軌或者賭博等其他不良嗜好。可是哪有這些證據呢!走法律程序還要耗費1~2年的時間不說,如果找不到有力證據,能否打贏這個官司還是一個問題。

所以納青不想打官司,他希望能通過和老公協商解決,而且是速戰速決,儘快把離婚證領到,然後和男朋友結婚。用納青的話來說:夫妻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其實前面已經是鋪墊了很多很多的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能夠挽留的其實都已經是想過、也努力過。能夠走到攤牌協議離婚這一步,已經是最後的決定

。但是因為受到中國傳統的思想影響,就算夫妻在鬧離婚但還未離成的這段時間裡,男的還照樣可以在外面亂搞,甚至不用受到社會的任何譴責,所以就造成了鬧離婚期間的男方,只要不是他主動,根本不會關心離婚手續和時間的問題,而女的就不同,雖然在鬧離婚,但畢竟還是未離,所以這時候還是會要有所顧忌,還是會受到婚姻道德的約束,所以一般到了離婚攤牌的程序,只要談判條件可以,反而是女的想要儘快拿到離婚證。因為拿到之後,你不管再做什麼、再怎麼樣去做,哪怕出格一點的事情那都是名正言順,沒有汙點和非議的。而沒有拿到離婚證之前,做得出格一點都是要揹負很大的道德風險。正是這一點,就是離婚期間男女雙方對離婚證的態度不同,是當時民法婚姻條例制訂時被忽略的關鍵。

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看到納青對離婚的態度是如此的迫切,加上她老公這些天又賭輸了錢,所以就獅子大開口。開出了10萬的價碼,而且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只要錢一到手,就同意出面辦理申請離婚。為了儘快開始新的生活,納青咬咬牙同意了。她四處借錢,最後總算把10萬元湊齊,並迅速地擬好了離婚協議書,就在一個月前,納青和她老公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提出了離婚申請,當然10萬元也轉入了她老公的賬上。

誰也沒有想到一個月後,到了拿離婚證的時候,因為也要兩個當事人同時到場並簽名提出申請才能領到離婚證,因為這也是民法離婚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如果一方不來,則判斷為撤回離婚申請,則離婚協議無效。現在可能她老公又輸錢了,所以想趁機再咬一口。

納青傻傻地站在婚姻登記處的門口,她哭了,她痛恨這個渣男,居然噁心到這種程度,同時也痛罵這個民法離婚條例,什麼離婚冷靜期,那就是在婚姻囚牢中的女人身上再上一把枷鎖!是為挽救少部分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

納青心裡想著,今天是無論如何都湊不齊10萬塊錢了,所以這一次的協議離婚已經宣佈失效。再來一次,首先是到哪裡再籌10萬塊錢,其次是她的老公還會不會變卦或者加碼?還能否值得相信。

畢竟離婚的環節多了,風險和成本自然會增加。哪怕能談成,這一次不可能先給她老公錢了,他需要來回四次等最後把離婚證領到後,才能付清這10萬塊錢,真是這樣也好,也算是還清上輩子的孽債吧,可是他的老公能答應嗎?能做到嗎?納青一片茫然。

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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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員建議,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涉及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應當設立甄別機制,引起熱議。有業內專家則表示,現實中的婚姻登記機關缺乏調查與辨別證據的能力,“離婚冷靜期”不宜設置排除性規定。

我的觀點是先別談論甄別與排除,因為那是多餘的,婚姻登記部門沒有這個能力不說,我們更不能本末倒置,要先談在甄別之上的離婚冷靜期,設立這個冷靜期的動機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實際發揮的作用是相反的。應該首先反對這個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原因:

1、感情的破裂,對於離婚邊緣的夫妻來說,只要一方主動且堅決,這個婚就是離定了。協議離婚不管你反不反悔,如果協議不成,還會跟著有訴訟離婚。所以在協議和法律訴訟之間再加一個冷靜期的緩衝設置在本質上是多餘且無效的。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因為再給多一個月的時間就能解決,那麼很多人早就解決了,不會有今天這麼多的離婚和這麼高的離婚率。反過來也說明增加時間不是離婚的原因,更不是挽救衝動離婚的有效措施。

2、不管檯面上承不承認,保護婦女權益應該是優先選項,我想對於這一點沒有人會發對。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初衷,其中就有為那些衝動的一方,尤其女人,提供多一個冷靜和反悔的機會。出發點是好的。可是多設置一個環節,並不僅僅是多跑一趟多走一個月的流程這麼簡單的事情。它會增加離婚的難度,等於間接增加了日後訴訟離婚的數量,而離婚總數和離婚率並不會因此減少。因為增加反悔的時間和機會,等於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難度,但這個不能挽救婚姻,該離的不會因為反悔而不離,只不過是成本和時間會增多,最後都走法律訴訟離婚而已。

不要為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反對離婚冷靜期

3、請記住,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已經是一個終點,是絕大多數攤牌者的終點,我們的民法修訂者絕不能認為它還只是一個過程。其實在被我們忽略的離婚者之前的真正過程裡,該挽救該反悔的早就發生過,既然是最後攤牌,那麼就沒有必要在終點再人為增設一個只是我們認為需要的所謂挽救過程。

4、往往在婚姻的終點,性別角色的差異被忽略。正如上述故事主人公所言,因為受到中國傳統的思想影響,就算夫妻在鬧離婚但還未離成的這段時間裡,男的還照樣可以在外面亂搞,甚至不用受到社會的任何譴責,而女的就不同,雖然在鬧離婚,但畢竟還是未離,所以這時候還是會要有所顧忌,還是會受到婚姻道德的約束,所以一般到了離婚攤牌的時間點,只要談判條件可以,反而想要儘快拿到離婚證的是女比男多。如果離婚是女方主動提出的,協議達不成,堅決要訴訟解決也是女的多,據最高法數據,目前法律離婚訴訟中有高達73%是由女方提起就可以證明。所以增加一個冷靜期的環節,至少對於主動協議離婚的女人不利。以後73%的比例還會因此條例而繼續增加。


綜上所述,設立離婚冷靜期是一個緣木求魚的餿主意。結果會與挽救衝動的離婚背道而馳,只是為了挽救少數人的衝動而毀掉了多數人的自由。當然,目前連續15年離婚率的攀升也不會因此而停止,反而是在離婚都不容易都不自由的情況下會加速推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結婚!這更是政策設計者不願看到的結果。

作者:與民桐悅

一個追求深度和原創的情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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