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負責任,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限制買電,合法嗎?

強哥1981


物業不負責任,要弄清楚具體情況!

物業公司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完成了本職工作,就應當認定履行了合同約定。

小區裡面有很多事情不是物業服務項目範圍,他們是可以免除和不承擔責任的!比如,臨時停水停電、小區停車場內業主物品被盜及其它天災造成的不可避免災害時、服務不及時等,無法完成或者不是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

物業公司不是萬能公司,不是保姆公司!在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是有一定的規定項目和服務標準的,業主可以對照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確定物業是是不是沒有盡到職責、是不是不負責任?

業主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是不是完全履行,來認定物業公司違約,有事實、有依據就可以提出來讓物業公司積極整改並承擔違約責任,在物業公司沒有改正以前,可以暫時緩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採取限制購買生活用電的方式限制業主購買電源,是不對的、是違法行為。電是商品、且是老百姓生產生活的必須品,是國家對於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只要是業主不欠費,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限制購買,出現違法行為,可以向供電公司舉報、及投訴至物業公司上級主管部門!





ZHUGONGYUAN


雙方是半斤八兩,以違法對抗違法。難道還要講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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