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卫战:新百伦vs纽百伦,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

新浪法问 李诗韵

你有过朋友让你买一杯“茶颜悦色”奶茶,却带回“茶颜观色”的经历吗?或者是在琳琅满目商品前,分不清“New Balance”和“NEW·BARLUN”两个运动鞋品牌的经历吗?商标侵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常见的案例,在商业战场上,企业更是为了保卫商标权屡屡掀起“战斗”。

  同样是商标侵权案,“New Balance”告赢了“NEW·BARLUN”,后者需赔偿前者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而“茶颜观色”状告“茶颜悦色”则被驳回。商标侵权依据是什么?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且看下面案例具体情况。

开庭了|商标保卫战:新百伦vs纽百伦,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

  N字鞋商标战:“正主”大获全胜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公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系美国运动制品生产商,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New Balance运动鞋的中国总经销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以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赵城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3000余万元。

  原告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这一装潢已经与该品牌运动鞋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经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非独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经营活动,且有权单独对相关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称,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新百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庭审中,被告纽巴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故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已于2010年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现原告仍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纽巴伦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请求权基础。

  赵城鹏则辩称,其店铺商品全部通过正规进货渠道从纽巴伦公司购进,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原告诉请的50万元赔偿额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其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并注销。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原告主张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两者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此外,无证据证明赵城鹏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其店铺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原告对于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山寨”反告“正品”商标侵权?

  在相近时间段,另一个消费领域也发生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有趣的是,此次诉讼被外界形容为是“山寨”告“正品”的碰瓷行为。

开庭了|商标保卫战:新百伦vs纽百伦,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

  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门店至今,已经有近两百家分店。与其有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则在2019年5月于长沙开业。后者与前者无论是规模体量或是影响力上均有较大差距,但就是在这样情况下,茶颜观色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茶颜悦色告上法庭。

  资料显示,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广州洛旗公司(下称“洛旗公司”),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茶悦公司”)。

  洛旗公司诉称旗下的“茶颜观色”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馆服务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以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而长沙的“茶颜悦色”店铺在其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

  茶悦公司辩称自2013年以来,“茶颜悦色”经过坚持不懈地推广发展,早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与“茶颜观色”在形、音、义上具有明显差异,商标使用范围亦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此混淆二者。此外,经调查取证发现,“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几经转让后,被洛旗公司获得。洛旗公司明知“茶颜悦色”品牌闻名,仍受让取得“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掀起这场商标侵权之讼,有攀附“茶颜悦色”的意图,存在明显恶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两个争议焦点,即: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同为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取得及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茶颜悦色”于2013年12月开始使用,经不断推广宣传,消费市场日益扩大,品牌知名度日益提高,已经成为长沙、湖南乃至全国颇有名气的“网红”奶茶。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较弱。

  此外,“茶颜”是2019年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茶颜悦色”是自2013年使用至今,已被众多消费者熟知。

  综上,本案中,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

  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茶颜观色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引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茶颜悦色”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综上,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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