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文)偷情惹禍致一死一傷,法院認定受害人有過錯,量刑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關於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根據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被告人曾祖威的供述及DNA鑑定意見,證實被害人周某3與被害人黃某1在案發前曾發生過性關係。本案是因被害人周某3與被害人黃某1在婚外發生性關係引發的,被害人周某3、黃某1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周某3、黃某1對本案發生存在過錯,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曾祖威從輕處罰。


根據被害人周某3、黃某1的過錯程度,本院決定由被告人曾祖威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周某3、黃某1各自承擔20%的民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桂07刑初70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系被害人周某3的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女,2017年3月18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系被害人周某3的女兒。

法定代理人黎某,系周某1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2,男,2012年7月19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系被害人周某3的兒子。

法定代理人黎某,系周某2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女,1953年10月26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系被害人周某3的母親。


以上四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農奇新,廣西金益法律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與被告人曾祖威是夫妻關係。系本案的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陳哲司,南寧市陽光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曾祖威,綽號“阿長”,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欽州市欽北區,住欽州市欽北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4月1曰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欽州市第二人民醫院龍灣分院。

辯護人兼訴訟代理人曾繁科,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兼訴訟代理人蒙波,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欽檢刑訴〔2019〕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祖威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本案。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婧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周某2、梁某的訴訟代理人農奇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陳哲司,被告人曾祖威及其辯護人蒙波、曾繁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曾祖威回到欽州市欽北區大直鎮那天村委會那天新街鑫鼎彩鋼瓦店,發現一輛皮卡車送其妻子黃某1回店。曾祖威在店內持菜刀拍打逼問黃某1去處,黃某1遂承認與被害人周某3去偷情發生性關係,隨後曾祖威打電話威逼周某3到店內處理此事。周某3到店後,經對質,承認與黃某1發生性關係並想離開。曾祖威手持一把水果刀阻攔,同時將店內卷閘門拉下阻止周某3離開。接著,曾祖威在店內持水果刀朝周某3脖子連捅數刀,致使周某3當場死亡。後曾祖威繼續持刀朝黃某1脖子連捅數刀直至水果刀刀刃捅斷,才將刀丟棄在現場離開。黃某1被公安民警送醫院搶救。同日,曾祖威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鑑定:周某3是因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頸部引起左頸總動靜脈離斷傷引起大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黃某1全身多處裂傷創口,創口瘢痕長度累計達到15.8釐米,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提交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祖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訴稱,在依法對被告人曾祖威從重處罰的基礎上,判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人民幣(下同)36774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6129元、死亡賠償金248700元(12435元/年×20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訴稱,其與被告人曾祖威是夫妻關係,婚後被告人曾祖威經常嫖、賭、酗酒、打架、家庭暴力。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曾祖威無故指責其與周某3有姦情,揚言要殺死其,隨即就暴打其,致其被打昏在地不省人事被送到醫院救治,後被公安機關鑑定為輕傷二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其醫療費合計20060元。


被告人曾祖威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稱其是因衝動想傷害一下被害人,沒有故意殺人,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曾祖威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曾祖威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曾祖威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曾祖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非生命權,曾祖威的傷害行為導致周某3死亡的後果系因打擊錯誤所致,曾祖威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將曾祖威的行為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有違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本案宜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被告人曾祖威有自首情節、坦白情節、悔罪表現,且系初犯。3、被害人存在很大過錯。建議對被告人曾祖威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4、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黎某一方主張交通費應該有相關票據,誤工費不應賠償;黃某1的醫藥費在案發後曾祖威家屬已經賠償過醫藥費;而且被害人有過錯不應由被告人曾祖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曾祖威回到欽州市欽北區大直鎮那天村委那天新街鑫鼎彩鋼瓦店,發現一輛皮卡車送其妻子黃某1回店。曾祖威在店內持菜刀拍打逼問黃某1去處,黃某1遂承認與被害人周某3去偷情發生性關係。隨後,曾祖威打電話叫其岳父黃某2過來處理此事,並聲稱如不過來,其就要殺人。黃某2與黃某3來到那天新街鑫鼎彩鋼瓦店後,黃某2與黃某3從曾祖威手上搶下三把菜刀,黃某2便將菜刀拿到彩鋼瓦店的門外藏好。之後,曾祖威打電話威逼周某3到店內處理此事。周某3到店後,經對質,周某3承認與黃某1發生性關係並想離開。曾祖威手持一把水果刀阻攔,同時將店內卷閘門拉下阻止周某3離開。接著,曾祖威在店內持水果刀朝周某3脖子連捅數刀,致使周某3當場死亡。後曾祖威繼續持刀朝黃某1脖子連捅數刀直至水果刀刀刃捅斷,才將刀丟棄在現場離開。黃某1被公安民警送醫院搶救。同日,曾祖威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周某3是因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頸部引起左頸總動靜脈離斷傷引起大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黃某1全身多處裂傷創口,創口瘢痕長度累計達到15.8釐米,構成輕傷二級;黃某1的陰道內容物中檢出周某3與黃某1的混合基因。

另查明,黎某是被害人周某3的妻子,周某1、周某2是被害人周某3的子女,梁某是被害人周某3的母親。


再查明,被害人黃某1於2019年4月1日至4月17日到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醫療費共計8120.39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並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略)


18、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1日凌晨2時許將近3時,其接到女婿曾祖威的電話,曾祖威稱其女兒黃某1跟別人偷情被他抓到,要其去他的彩鋼瓦店拿黃某1的人頭。如果其半個小時內不到的話,他就將黃某1及跟他偷情的人都殺掉。後其聯繫其侄子黃某3一起到大直鎮那天新路曾祖威經營的“鑫鼎彩鋼瓦”店。當其到該店時見到黃某1坐在店內有床的房間內床邊的地上一言不發,沒見到她受傷,曾祖威則拿著三把菜刀在店內走來走去,喊打喊殺,接著其與黃某3勸曾祖威不要激動,併合力搶下曾祖威手中的三把菜刀,放到門外一個雞籠的上面的彩鋼瓦下藏好,後回去繼續勸曾祖威,但被曾祖威推出不讓其與黃某3靠近,其兩人就在門口外的凳子坐。期間,曾祖威用手機打了2次電話聯繫與黃某1偷情的男子,要那男子過來,還威脅那男子如果不過來,就要去殺那男子全家。後那姓周的男子來到彩鋼瓦店,曾祖威跟姓周的男子說了幾句,姓周的男子要去大便,曾祖威讓姓周的男子去了,不久姓周的男子回到彩鋼瓦店的大廳坐在後門旁一張凳子處,曾祖威從店內的桌子上拿了一把平時切水果的尖刀朝姓周的男子做出要捅他的動作威脅他,姓周的男子也不敢起身坐在凳子上,接著曾祖威走到門口將卷閘門放下來關上門,其與黃某3進不去,其怕捅死人,於凌晨3時許用其手機拔打110,幾分鐘後,曾祖威打開門,其看不到曾祖威在店內做什麼,只聽到黃某1叫了二聲“哎喲”的,曾祖威出來對其說黃某1和姓周的男子被他用刀捅死了,要其和黃某3回去。然後,曾祖威叫醒他兒子並帶兒子上車離開了,其沒看到黃某1或姓周的男子出來,其與黃某3就回家,回到村口時,見曾祖威開車往大直鎮英雄村委的方向駛去。


附辨認筆錄,證實經黃某2辨認,指認出被害人黃某1、被害人周某3、被告人曾祖威。


(略)


25、被害人黃某1陳述稱,2019年3月31日晚上,其丈夫曾祖威和他人出欽州市區喝酒。當晚,其和周某3出去偷情發生性關係,當時是周某3開他的皮卡車搭其出去,然後其和周某3在皮卡車上發生性關係。之後,周某3開他的皮卡車送其回到大直鎮那天新街鑫鼎彩瓦店。當其打開店門後,發現曾祖威已經喝酒回來了,然後曾祖威就毆打其並逼問其去哪裡、做了什麼。其被曾祖威毆打了,才承認和周某3出去發生性關係。其是在房間內被曾祖威捅傷的,當時其迷迷糊糊的,至於現場還有誰被捅傷其不清楚。不過後來其聽說周某3當時在鑫鼎彩瓦店內也被曾祖威捅傷,後來周某3因傷勢過重死亡了,但周某3被曾祖威捅傷的時候,其沒有親眼看見,其不清楚曾祖威是怎樣捅周某3的。當時其在鑫鼎彩瓦店內被曾祖威毆打,處於迷迷糊糊狀態,周某3是什麼時候去到鑫鼎彩瓦店的、怎麼去的,其記不清楚了、不過其在被曾祖威捅傷前,其在鑫鼎彩瓦店內見過周某3。其過後聽說其父親黃某2當時也去到現場。

26、被告人曾祖威供述稱,2019年3月31日晚,其和幾個朋友出欽州市區唱歌喝酒。4月1日凌晨2時50分左右,周志富開車送其回到大直鎮那天村委會那天新街其經營的鑫鼎彩鋼瓦店,其回家後發現妻子黃某1不在家裡。約過了5分鐘左右,其看見妻子黃某1正打開卷閘門進來,而店門口外面有一輛皮卡車正開走,雖然其看不清楚是誰開的皮卡車,但其認到那輛皮卡車就是周某3平時所開的皮卡車。當其妻子黃某1見到其時,她就慌張了,然後她就馬上說:我錯了。其見狀就非常氣憤,就抓住黃某1的頭髮,將她拉到房間裡面,其動手要掀開她的裙子,檢查她的身體。黃某1見其要檢查她的身體,她就承認剛才和周某3在外面偷情做愛。其見黃某1承認得跟周某3偷情做愛後,其更加氣憤,於是其就走到廚房拿了三把菜刀,回到房間後,其用右手上的兩把菜刀的側面拍打黃某1的頭部,連續拍打了很多下,她的頭部被其打出血了。


其打了黃某1後,就打電話給其岳父,其說他女兒在外面跟人家偷情做愛了,叫他來店裡處理這件事情,其還說如果他不來的話,其就要殺人。約十分鐘後,其岳父和“八哥”(黃某3)一起來到其店裡。其岳父和“八哥”到店裡後,將其手上的那三把菜刀搶過去了。其又繼續打電話給周某3,叫他到其店裡商量解決他跟其老婆偷情做愛的事情,還說如果他不過來,等下其喊一幫兄弟去到他家找他。過了一會,周某3一個人走到其店裡,其喊他進入其房間裡面,在房間進行對質,周某3見黃某1承認了,他也承認得跟其妻子出去偷情做愛,並說不做也做了,說等他上一下廁所出來再商量,接著周某3去其店裡的衛生間上廁所了。約幾分鐘後,當週某3從廁所出來時,其看見周某3想往外面走出去。其見狀,其馬上在後門旁邊的電視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衝在周某3前面,一邊拿刀攔住周某3,一邊動手將店的卷閘門拉下來,不給周某3走出去。周某3見其手上拿有刀,而且其將門關回來了,他出不去了,他就坐在店後面旁邊的一張凳上。


接著,周某3就昂著頭跟其說,不做也做了,叫其打他也好,殺他也好,隨其。其見周某3這樣說,其更加氣憤,於是其就拿著手裡的水果刀朝他的脖子連續捅了幾刀。當時其正在火氣上,具體捅了周某3幾刀,其都不清楚。其拿刀捅了周某3後,周某3就倒在地上,並躺在地上了,大量鮮血從他傷口處流出來。後來其走進房間內,當時黃某1坐在房間床尾的地上,接著其拿手裡的水果刀朝黃某1的脖子連續捅了幾刀,但具體捅了幾刀,其也不清楚,其將手裡的水果刀捅斷後,不繼續捅黃某1了,當時刀刃掉在地上,其也將刀柄丟在地上。其走到隔壁房間叫其小兒子曾令輝起來,其就開三輪車想帶其小兒子回農村老家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其知道妻子黃某1和周某3出去偷情做愛,其覺得非常沒有面子,其非常氣憤,其拿刀捅周某3的時侯,其根本不顧及周某3的生死了。


其捅了周某3後,其也不顧及其妻子黃某1生死,也是拿刀朝她的脖子捅去。其是拿一把單刃的水果刀捅的,刀柄是紅色的,刀柄長約10釐米,刀刃長約10釐米,刀刃寬約3釐米,刀尖是尖形的,其拿來捅周某3和黃某1的都是同一把水果刀。其知道其妻子黃某1和周某3出去偷情做愛,其覺得非常沒有面子,非常氣憤,其拿刀捅周某3的時候,其根本不顧及周某3的生死,其捅了周某3後,也不顧及黃某1生死,也是拿刀朝她的脖子捅去。


附辨認筆錄,證實經曾祖威辨認出被害人周某3、黃某1。


27、訊問曾祖威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詢問黃某1的問話錄像光盤,證實辦案人員對曾祖威、黃某1的問話時依法進行,沒有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曾祖威供述的內容與其訊問筆錄記載內容一致。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本院對本案評判如下:


1、關於被告人曾祖威的行為性質問題。經查,被告人曾祖威在案發前曾揚言要殺人,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承認其持刀捅刺被害人周某3時根本不顧及周某3的生死,而且其持刀捅刺的身體部位是周某3的要害部位,證實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時,被告人曾祖威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周某3,造成周某3當場死亡,證實其在客觀方面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因此,被告人曾祖威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曾祖威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關於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根據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被告人曾祖威的供述及DNA鑑定意見,證實被害人周某3與被害人黃某1在案發前曾發生過性關係。本案是因被害人周某3與被害人黃某1在婚外發生性關係引發的,被害人周某3、黃某1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3、關於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所訴請的死亡賠償金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所訴請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訴請的醫療費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應當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賠償的數額。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參照《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本院確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的喪葬費為36774元(6129元/月×6個月);黎某等四人所訴請的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雖未提供票據予以證明,但考慮到已實際發生,參照“農、林、牧、漁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本院酌情確定誤工費為1187.65元(48166元/年÷365天/年×3天×3人=1187.65元)、交通費為1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訴請醫療費20060元,但是黃某1只提供了醫療費8120.39元的票據,其他醫療費用無相關證據證實,故本院確定黃某1的醫療費用為8120.39元。綜上,本院確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8961.6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醫療費為8120.39元。本案中,被害人周某3、黃某1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根據被害人周某3、黃某1的過錯程度,本院決定由被告人曾祖威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周某3、黃某1各自承擔20%的民事責任。因此,被告人曾祖威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的經濟損失共計31169.32元(38961.65元×80%),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經濟損失共計6496.31元(8120.39元×80%)。辯護人提出曾祖威的家屬已經支付了黃某1的醫療費用,但是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對此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祖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祖威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祖威在犯罪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且被害人周某3、黃某1存在過錯,可以對被告人曾祖威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曾祖威具有自首情節及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曾祖威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周某3的頸部,造成被害人周某3當場死亡,其主觀惡性較大,作案手段較為殘忍,後果嚴重,應從嚴懲處。


鑑於被告人曾祖威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而且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周某3、黃某1對本案發生存在過錯,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曾祖威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曾祖威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造成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的經濟損失共計38961.65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造成醫療費的經濟損失共計8120.39元。根據被害人周某3、黃某1的過錯程度,本院決定由被告人曾祖威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


為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祖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曾祖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1169.32元。


三、被告人曾祖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醫療費共計6496.31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周某1、周某2、梁某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譚玉強

審判員 李運增

審判員 黎 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鄺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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