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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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人民法院;

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8次會議審議,決定在全市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試行按統一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開展試點工作時要確保通知精神傳達到位,法律適用規範統一,並注意做好對當事人的解釋說明工作。試點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應及時報告市高級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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