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 || 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了解一下

65歲的李大媽在買菜路上,被一輛闖紅燈的小轎車剮蹭,導致腿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李大媽將車主訴至法院。

李大媽:我覺得車主得為我的受傷負責,但是不知道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賠償?

小編珊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這些都能要求對方賠償。此外,民法典還新增了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您只要提供相關證據,這些合理損失均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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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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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民法典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這裡的“增加”是相對於侵權責任法而言的,實際上,自2004年就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就已經將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民法典吸收這一司法解釋,並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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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等案件中,絕大多數受害人會提出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主張,受害人舉證證明自己的確存在這兩方面的損失和支出,法院一般也會支持受害人的請求。

當然,受害人對於這兩項的主張,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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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李大媽的訴訟為例,經司法鑑定,李大媽構成十級傷殘,認定營養期60日。按照每日50元標準,李大媽主張營養費3000元就是合理的,如果超過這一數額,法院可能就不會支持超出部分。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頒行,關於營養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給付標準,可能還需參照相應的司法解釋、立足當地經濟水平以及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案件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審慎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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