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為什麼需要律師見證

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除公證外,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主要形式。遺囑除公證遺囑外均需要請律師作見證,或法律專業人士作見證。《繼承法》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必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進行見證,自書遺囑沒有要求有見證人,但要求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也需要見證人。我曾遇到一個案例,老人81歲時自書遺囑,老人去世後,受遺贈人根據老人留下的遺囑主張繼承權。但未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否認該份遺囑的真實性,遺囑不是老人本人籤的字系受遺囑人偽造的遺囑。因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為查明遺囑是否是老人親筆簽字,委託司法鑑定部門對老人所自書遺囑的筆跡進行鑑定,但受遺贈人突然無法提供比對樣本,老人除自書遺囑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老人寫過字簽過名,即便能夠證實老人以前曾經寫過字也是20年以上的時間了,鑑定機構無法根據20年前的筆跡確認老人現在書寫的遺囑及簽名是其本人書寫。如果老人在自書遺囑時有2名以上的見證人能夠證實自書遺囑是老人本人書寫,此遺囑的法律效力便能夠確認。故,我們認為作遺囑如果不是公證遺囑,建議還是要找2名以上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進行遺囑見證為宜,以避免老人書寫的自書遺囑無法證實系本人書面而不被法院採信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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