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加班,員工能否索要加班工資?

AHTV法治時空


疫情期間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當然可以索要加班費。為什麼呢?因為這是勞動合同法所主張的!但在疫情1期間,我們雖可主張,但可根據公司實際靈活處理。

正常而言,規範性的企業是員工加班費會被相關部門,如HR部門、部門主管例行列入月度開支費用工資中,不需要員工存疑。對待一些管理不太規範的企業,就需要員工寫申請、部門主管審批、到最後公司層領導審核、財務審定後發放。

但對疫情這一階段,員工同樣需要考慮加班費,人情不能大於理性,畢竟於公而言,規則是不需要任意破壞的,公司在運作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同階段的困難,不能因為困難就要求員工放棄個人利益而幫助企業,事實上這樣做的企業永遠也是做不大的,只有在困難中,尋找更好的辦法,消除員工彷徨感,給公司注入活力的老闆才能更具生命力,增強凝聚力,為企業今後的發展打下更好的基礎。

所以,疫情期間員工應該主張加班費,公司也應該主動計算加班費,至少現階段有困難支付,可以推延發放這是可以的!大災之間,是危機也是機會,但保存好員工,一起跨越,才更有好的未來!








虛谷傳聲


律師解答:根據本案的情況,這個是可以要求加班工資的。因為疫情期間的休假並不是勞動者主觀醫院上的一種調休。是為了響應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的號召,是為了控制疫情而產生的,所以在這個時候單位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勞動者恢復生產之後進行延長工作或是在節假日繼續上班。

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加班情況,那麼單位應當承擔和支付加班費用,加班費用具體的支付費用方式為:正常工作日為百分之150;雙休日為百分之200;節假日為百分之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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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樓主是從法律角度來問的,但這個問題更多牽扯到的是社會大形勢以及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說,如果合同上有明文的上下班時間規定,或者你拿勞動法跟公司說事,都是可以去爭取“加班費”,這是屬於你的權力。

只是,在職場中,以及社會協作關係裡,考慮的不光是合法合理問題,還有利弊得失。是否能夠爭取的到?以及溝通失敗的後果比如辭職是否有更好的選擇?是否有必要在公司上下同氣的時候一定要計較造成公司對自己的負面評價影響將來的升職加薪?是否可以在其它時候或者其它地方找回收益?

擴展說一下,“加班費”這個概念和意識主要是適應工業大生產時代的計時工資,時間和生產力是完全的正相關,創造的結果也特別好衡量,所以在中國最早也是在外資企業裡比較普遍。

而隨著知識性工作、創意性工作越來越多,上班時間跟生產力的體現越來越難以對上號了。實際上勞資雙方都默認了類似“計件”工資的方式,類似完成一個月的業績或者一個長週期項目這樣的情況,都屬於這個範疇。

你負責給出結果,公司負責給你滿意的回報,而時間用多用少你自己看,如果你覺得不相稱可以自己選擇跳槽到回報更高的地方。這個其實也很公平,你如果能力強可以少用時間,如果你想表現更好也可以多用時間,然後用好的結果來換持續的升職加薪。

而最終還保留著“加班費”的情況,主要就剩下了節假日的全天加班。

最後總結一下:

要加班費是你的權力,但更重要的是權衡利弊,尤其是失敗之後的替代方案和長期考量;如果你的工作是那種工廠計時性質的工資,有更多合理性和成功率可以要加班費,不過也要看所處環境其他人的反應;如果當前的小犧牲、好表現可以換到未來更好的結果,就不要計算小的得失;儘量讓自己切換到知識性、創意性或者管理工作,逃出時間對自己薪資收益的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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