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行人高速路上步行 不幸被撞身亡


2019年3月27日9时许,当事人刘某(男,38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半挂车,沿海口市秀英区G98环岛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595KM+800M路段时,适遇当事人符某华(男,44岁)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导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碰撞符某华。事故造成符某华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30日死亡。

事故案例:行人高速路上步行 不幸被撞身亡


海口公安交警经调查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当事人符某华违反法律规定,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另一方面当事人刘某驾驶制动、转向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但符某华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符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速度较快,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请大家提高安全意识,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