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公交4月22日起恢复13条公交线路运营

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山亭公交将于2020年4月22日起恢复13条公交线路运营,具体如下:

恢复运营线路及运营时间

21路

山亭首班发车 6:10,山亭末班发车 17:10

冯卯首班发车 6:30,冯卯末班发车 17:05

发车间隔:45分钟

29路

山亭首班发车 6:30,山亭末班发车 17:00

发车间隔:120分钟

32路

西集首班发车 6:30,西集末班发车 15:30

徐庄首班发车 7:30,徐庄末班发车 16:30

发车间隔:90分钟

33路

徐庄首班发车 7:30,徐庄末班发车 16:00

湖沟首班发车 8:00,湖沟末班发车 16:30

发车间隔:180分钟

35路(王台子方向)

徐庄首班发车 7:30,徐庄末班发车 16:00

王台子首班发车 8:00,王台子末班发车 16:30

发车间隔:180分钟

35路(米山顶方向)

徐庄首班发车 7:30,徐庄末班发车 16:00

王台子首班发车 8:00,王台子末班发车 16:30

发车间隔:180分钟

37路

西集首班发车 7:00,西集末班发车 15:00

半湖首班发车 8:00,半湖末班发车 16:10

发车间隔:120分钟

51路

北庄首班发车 7:30,北庄末班发车 16:00

吉山口首班发车 8:30,吉山口末班发车 16:40

发车间隔:120分钟

52路

北庄首班发车 7:30,北庄末班发车 16:00

东洋泉首班发车 8:00,东洋泉末班发车 16:30

发车间隔:180分钟

56路

山亭首班发车 6:20,山亭末班发车 16:30

赵庄首班发车 7:05,赵庄末班发车 17:20

发车间隔:60分钟

57路

山亭首班发车 6:05,山亭末班发车 16:40

张庄首班发车 7:00,张庄末班发车 17:30

发车间隔:60分钟

58路

山亭首班发车 6:00,山亭末班发车 16:30

郑庄首班发车 7:00,郑庄末班发车 17:40

发车间隔:90分钟

609路

李庄首班发车 7:00,滕州末班发车 17:30

发车间隔:60分钟


班次间隔将根据线路客流量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具体车辆信息请关注"山亭公交"公众号进行实时查询。

上述公交线路恢复运营后,山亭公交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客流情况,逐步恢复其他公交线路,并及时对外公布。请全区人民给予理解和支持,因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防疫期间乘车指南

为进一步减少病毒传播途径,切断交叉感染源头,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乘车环境,请乘客在疫情期间做好配合。

1、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乘坐公交车时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务必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开窗通风,未佩戴口罩者,谢绝乘车;

2、配合乘务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者,请及时就诊,不得乘坐公交车;

3、乘车时请主动扫码登记,拒不配合,谢绝乘车;

4、尽量使用移动支付、刷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5、在站点候车时,请彼此间保持一定距离,乘客较多时,严格控制车辆核载人数,乘车人数达到限乘上限时,配合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疏导工作,请乘客耐心等候下一辆公交车,或选择其它出行方式;

6、老年朋友和没有工作出行需求的乘客,请避免在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交车,尽量减少车内人员聚集。


请广大市民朋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相关规定并做好自身防护


山亭公交4月22日起恢复13条公交线路运营

一、乘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

1.14天内有疫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14天内曾接触过境外入境返枣人员,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有聚集性发病情况的;

5.有发热或其他可疑症状的。

二、乘客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进入客运站、公交枢纽、站台或乘坐车辆时,必须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身份查验、体温测量等工作;

2.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时,应尽量分散、保持一定距离,车内乘客出现拥挤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候车乘坐下一辆车;

3.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时,应分散乘坐,与司机尽量保持一定距离;须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记,未携带手机不适用手机登记的,可进行手工登记,到达目的地后主动索要并保存好当乘次发票;

4.乘车时尽量使用移动支付、刷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三、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对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或身份查验、登记的,工作人员可拒绝其乘车;对不听从劝阻或故意制造事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

对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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