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信息技术时代下企业税务筹划道路的深度思考

谈企论道

内容提示:税务征纳是一场博弈。对抗不是唯一,更多的是合作。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升级迭代,税收征管机关涉税情报的搜集、分析能力日益增强,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为税收征管机关提供的强大支撑,征、纳双方力量之悬殊已成常态。企业税务筹划道路选择的不应是恶性对抗,而是良性合作。

如今,不是传统的农业文明时代,不是传统工业文明时代,而是信息文明时代,准确地说是数字信息技术时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再是线性的,而是指数级的。数字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使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由不可能变成可能、由梦想变为现实。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将为各行各业发展带来动力,尤其是让代表国家的税收征管机关更是“如虎添翼”;再加上国家有关涉税情报方面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尤其是银行保密制度的突破,税收征管机关依法征税所需的涉税情报的来源将呈现多元化(如纳税人电子申报、税务机关内部纵横交换、第三方自动交换等),税务机关将不再是涉税“信息孤岛”、将不再“孤单”,企业纳税人的涉税情报将会“一览无余”,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将发生革命性彻底扭转。这不是梦话,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是“家常便饭”;这不是梦话,在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中国,不久的将来将同样变“现”。未来已来。

税收是国家之命脉。任何现代国家对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均予施之以“重典”。中国同样遵循这一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仅考虑虚开税款的数额的大小之因素,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害税收征管,轻则财产被剥夺,重则失去自由、甚至失去长期自由。更为具体的案例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等官方网站查询,慢慢品品其中个案滋味。

税收征纳其实是一场博弈。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升级迭代,税收征管机关涉税情报的搜集、分析能力日益增强,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为税收征管机关提供的强大支撑,征、纳双方力量之悬殊无需言明。面对如此博弈态势,作为博弈一方纳税人的企业,是对抗、一味对抗,还是合作、规则内合作?这是企业当下和未来在税务筹划道路的选择上都必须深度思考的问题。

在税收征纳博弈时,纳税人对抗大体上是两类:一是显性对抗,说白了就是公然逃税,常用手段通常不外乎“内外两套账、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费用、减少利润、做假(假业务、假发票、假凭证等)”。这些手段在大数据信息技术深度应用的当下和未来,渐渐失灵,甚至可以说是不堪一击。这种显性对抗的结果通常是补税、受罚、入刑。二是隐性对抗,即合理避税。其实,避税与逃税没有质的区别。税收法定,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合不合“理”之说。合理避税是一道伪命题。合理避税说穿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故企业在税务筹划道路的选择上,无论是表现为显性对抗的公然逃税,还是表现为隐性对抗的合理避税均应予以摒弃之。

企业在税务筹划应选择的道路是与税收征管机关规则内的合作,即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范围内合作,尤其是在大数据信息技术时代。

对抗是博弈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博弈的一切形式。合作也许会相融共生、各方共赢,柳暗花明又一村。


大数据信息技术时代下企业税务筹划道路的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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