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搶劫罪到非法拘禁罪的成功辯護

一、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被告人陳X在一茶樓內見到一受害人,該被告人認為受害人兩年前在此打牌,曾因出老千羸過其數萬元,此次主動上門,被告人預討回賭資。陳X遂聯繫本案另一被告吳X,要求其找來另外三人,將受害人非法拘禁在該茶樓兩個多小時。受害人被迫拿出現金6700元,另與同伴借1萬元,同時打下欠條1萬元。受害人才得以離開。

本案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指控吳X涉嫌非法拘禁罪。然而在庭審時,法官指出吳X涉嫌與主犯陳X共同構成搶劫罪。作為吳某的辯護人,本人明確提出吳X不構成搶劫罪。吳X是受朋友之託來到犯罪現場。吳X僅是受朋友陳X的請求來到犯罪現場,其事前並沒有與陳X進行任何犯罪協商;來到現場後,也僅僅是呆在現場,沒有對受害人施加暴力。吳X根本沒有參與陳X的犯罪行為。

判決結果:法院基本採納了本辯護人的意見,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吳X的刑事責任。

二、本案的主要辯護要點:

1.本案不宜變更(加重)吳X涉嫌犯罪的罪名

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吳X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在庭審中貴院指出吳X涉嫌與陳X共同搶劫,辯護人認為該變更不甚妥當。首先,被告人吳X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根據我國《刑訴法》解釋第227條的規定,法庭調查可以主要就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其次,吳X已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明確表示不再追究陳X、吳X的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加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罪名。

另外,當庭變更(加重)罪名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主動變更罪名,自己演變成為積極的調查官和變相的追訴者,有違法官的中立性,破壞了控、辯、審三方互相制約的訴訟結構。庭審中變更(加重)罪名,極大地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吳X的量刑情節

A.犯罪持續時間短。吳X呆在犯罪現場的時間很短,從其到達現場到受害人離開,不到兩小時。

B.吳X系從犯。被告人吳X在本案中,完全根據好友陳X的請求,來到犯罪現場,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C.如實坦白交待問題。被告人吳X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抓捕活動,沒有反抗情緒,更沒有因抓捕活動給偵查機關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到案後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明確表示悔罪。依據《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對吳X的如實坦白交待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D.積極賠償問題。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吳X的家屬及陳X的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9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書面諒解書,並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予以減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