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回眸(上)

1978年11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坐牢风险在分田到户协议书上庄严地按下了鲜红的手印。由此发端,这场风起于青萍之末的农村改革在短短几年内就席卷全国,并推动了城市及更多领域的深层次变革。在广大农村变革风云初起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也在艰难中展开了。

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回眸(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群众庆祝

3个月后的1979年2月下旬,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恢复成立。人民银行原设在县以下农村地区的23500余个营业所随即转变为农行的分支机构。与此同时,6.1万余个信用社、1.9万余个信用分社和33.7万个信用站也一同划归农业银行领导,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农行与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新格局初步形成。1978年末农村地区行社的各项存款余额约为250亿元,贷款约420亿元,其中难以收回本息的历年积欠贷款约100亿元。这是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农村金融的家底,也是40年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出发地。

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回眸(上)

农业银行的这次恢复已经是建国以来第四次成立了,此前曾经“三起三落”。先后于1951年7月、1955年3月和1963年11月设立,又分别于1952年7月、1957年4月和1965年11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也同样充满曲折,尽管去留之争仅有1956年一次,但管理权先后进行过“两放两收”。在1954年至1956年基本完成创建普及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于1958年12月和1959年5月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1969年11月又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为解决下放管理期间造成的混乱问题和对国家总体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又于1962年3月和1972年9月分别将管理权收归人民银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此前近三十年中的曲折命运,也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复杂与艰难。

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回眸(上)

上世纪70年代的农村金融机构

事实上在更早的一些时间,恢复农业银行的动议已经在中央领导层酝酿。1978年7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田基本建设会议上,李先念副主席讲到加强农业信贷、增加农业资金的问题时,就提到了中央考虑恢复农业银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并下发试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会后,农业银行的恢复筹备工作迅即展开。很显然,农业银行的再次恢复,连同农村农业领域正在酝酿发生的重大变革,很大程度上都与举国上下着力强化农业发展、下决心探索解决农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大背景紧密相关。因此,农业银行的恢复,既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探索起步的重要标志和农村金融事业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也是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农业领域改革探索迈出的重要一步,更是打破计划经济体系下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推进银行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改革尝试。

1978年至1993年:起步与布局

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初期及此后的一阶段的时期内,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发展主要围绕恢复新生的农业银行和存续了3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展开,同时对后续农村金融领域改革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邮政储蓄机构也相继组建问世。

我国的改革开放率先在农村地区发起,在多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引支持下,短短几年内就推动农村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剧烈变化。“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原有的生产队几乎不复存在,生产大队被村民委员会取代,人民公社为乡镇政府所取代。粮食总产量由3亿吨左右增加到4亿吨量级,农民的温饱问题顺利解决,还有了相当数量的余粮,投入到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人、财、物大量增加,集市贸易市场得以恢复发展,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范围不断缩减,政策逐步放宽,并被合同定购取代,从事商品流通的个体私营者日益增加,农村商品流通多渠道经营的体系逐步形成,冲破了城乡、地区限制,乡镇企业开始崛起,多种经济主体大量涌现,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拨乱反正、肃清左倾错误思想的决策部署,持续下力纠正农村金融领域多年来形成的“贷款当拨款、贷款当救济款、重放轻收、重贷轻存”等不良习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由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转变为支持家庭农户经营,由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由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由主要办理拨款和贷款转变为办理农村金融多种业务,及时把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

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回眸(上)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旧会计科目章

在此阶段农村金融机构的转变过程中,对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与发展也相应逐渐调整。在国务院1977年11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曾明确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到1980年9月农总行下发的《关于搞活农村金融的意见》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认为“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是不对的,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要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金融组织

,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组织与制度”。信用社从1981年起自负盈亏,除政策性的利差补贴外,亏损不再由银行补贴。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要成为“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目标,在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中进一步予以了明确。1985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就“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融通效益”进行了专门安排,明确要求“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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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的信用合作会议

与此同时,试办县联社工作也开始酝酿启动。1981年3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在《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可以试办县联社。而在1983年2月19日印发的《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中,则明确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新局面的发展。而试办县联社则是加强信用社之间合作,发挥信用社集体所有制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优势的重要举措,同时明确了县联社所应担负的六项工作任务。当年即试办了20多个县联社,1984年末已经建立1100多个,1985年11月增加到1753个,占到了总县数的73%,逐步建起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机构,也成为此后县一级法人、农商行和农合行改制组建的基础。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时明确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改革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由部分地区和领域的尝试探索转变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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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体系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农行和信用社也相应由机关事业式管理向企业化管理方式过渡,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职工合同制、绩效工资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等得到广泛引入推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明确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地位和监管职责的同时,对包括农行和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对货币发行、信贷资金、利率、存款、贷款、结算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建国以来所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于1990年10月14日发布了《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随后还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系列规章制度,并于1988年至1990年依法开展了金融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包括农行和信用社开办的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公司被撤并关闭,制止了一些金融机构间的不合理储蓄竞争,加强了对储蓄网点设置的规划,加强了对金融市场和社会集资的管理,农村金融业的管理与经营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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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农行与信用社办公场所

这一时期,与农村金融密切相关的一些新型机构相继出现并崭露头角,主要有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邮政储蓄机构。1979年,河南省漯河县成立了全国首家城市信用社,随后工行、建行等国家专业银行相继组建了一批城市信用社。1984年9月,武汉市汉正街城市信用社开业,以其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在全国产生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城市信用社的发展步伐开始加快,由1985年末的1300多家快速增加到1993年末的4800余家。城市信用社发展初期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与农村金融领域关系不大。但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绝大多数县城都设立了城市信用社,不可避免地对农村金融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农村合作基金会则主要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设改革成立乡镇政府时,对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因实行“清财收欠、以欠转贷”而建立。虽明确规定其不准吸收存款,但却允许吸收股金与发放贷款,又由乡镇政府管理控制。在一段时期内虽无农村金融机构之名,却在经营中却事实上具备了农村金融机构之实,由股金变相为存款进而吸收存款、高利率吸存、乱放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和乡镇企业的部分金融需求,但却引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混乱,导致了很多的问题。

邮政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在建国前就有悠久的传统,邮政储金汇业局在旧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邮政储蓄业务曾短暂保留,在1953年停办,但城乡汇兑直到改革开放前仍是邮政部门的业务之一。从1982年开始,邮电部门开始了争取恢复邮政储蓄业务的努力。1986年初,邮政储蓄在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始试办。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吸收的储蓄资金上缴人民银行使用。当年12月2日,邮政法颁布,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政储蓄、汇兑业务。由此发端,邮政储蓄这个城乡营业网点近3万个、其中七成在县域以下的金融机构逐步加入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对农村金融事业改革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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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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