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对物权法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改,而是在保持物权法基本制度与基本规则的情况下,以问题为导向做了适当的修改。物权编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虽然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没有脱胎换骨式的修改,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就由原来的七条增加到九条,并做了如下的调整:

  1、将物权法的“(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拆分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增加了“(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3、将“(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定位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4、“(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定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5、增加了“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从上面的调整中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更细致、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拆分,并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定为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标准。同时又强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保障了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又体现了维修资金的紧急性和应急性。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将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原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调整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加了这三项通过的难度,保证了这三项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准确性及广大业主的参与性。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筹集方法、筹集金额等,如果没有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是无法实现的,提高通过的门槛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广大业主的参与性。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小区的重大事件,涉及面广、周期长、金额巨大,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如果广大业主没有达成共识,工作是无法开展的。提高通过的门槛能保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广大业主的参与性。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也是业主较为关心的事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不能侵犯业主个人的权利,提高通过的门槛可以保证广大业主的参与和监督。

谈谈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民法典物权编总结了物权法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物权法的提升,并在细节上做了调整。保证了物权人权利,规范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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