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前夫,房贷我来背-离婚分割美国房产可能会遇到的坑

房产归前夫,房贷我来背-离婚分割美国房产可能会遇到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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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离婚时,他们在美国共同持有的房产如何处理?毫无疑问,把房子卖掉然后分钱肯定是解决方案之一。但如果他们达成协议确定美国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婚内财产(如现金或国内房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该如何将共同所有的美国房产转归一方独有呢?本文就谈谈"除名契"(Quitclaim Deed,也可翻译成"放弃索偿契据")在离婚不动产分割中的使用及应注意的陷阱。

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不动产的处置是属地管辖(中美皆如此),中国对房产分割的法律并不适用于美国,分割美国的房产仍然要依据美国当地的法律。在美国,当夫妻离婚房产归属一方所有时,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通过签署"除名契"来实现这一目的。

"除名契"是用于不动产转让的一种法律文件。转让方,也就是签署契据的一方叫"Grantor",受让房产权利的一方叫"Grantee"。"除名契"不同于我们在房产买卖中签署的"转移契"(Grant Deed),可以说,两者非常不同。如果买房时卖方希望以"除名契"代替"转移契"转让给您房产,您可千万要小心了,千万别被忽悠!原因见我们下文的讨论。

"除名契"和"转移契"都是用于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文件,但在除名契中,转让方让渡的(或者说放弃的)仅仅是他对不动产的一切权利,至于他是否真的拥有这些权利,转让方不做出任何保证。换句话说,如果受让方根据一张"除名契"接收了房屋后发现被骗了,因为转让方压根儿没有所有权,受让方也无法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或向其追讨。说得夸张点儿,一个人可以通过"除名契"将美国国会大厦转让给您,但由于他对国会大厦不拥有任何权利,您也就没有受让到任何权利,但这一转让行为并不违法。

"转让契"(Grant Deed)则不同。在转让契中,转让方不仅将他对不动产拥有的权利(通常是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且还要保证他真实拥有这些权利且这些权利上不存在瑕疵(比如说所有权上不存在抵押、留置等第三方权利)。如果受让方接收房屋后发现产权上存在瑕疵,受让方是可以根据"转让契"上的保证向转让方进行追索的。所以,陌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通常应当使用"转让契"而非"除名契"。

既然"除名契"不能保证转让方真实拥有要让渡的权利,那它在实践中有什么用呢?"除名契"主要用于消除产权上的不确定性(英文通常叫"cure clouds on titles"),经常适用于家庭成员(或离婚夫妻)之间的产权转让,因为家庭成员之间通常了解对方是否真实拥有产权,以及房产上是否有抵押、留置等第三方权利,但有时又不确定对方是否还有其它附属权利。举个例子,父母希望将房屋转让给儿子和儿媳,儿子和儿媳知道父母真实拥有该房屋,且产权上无抵押,但不确定父母是否有权终其一生居住在该房屋中,为了消除儿子和儿媳的疑虑,父母可以通过"除名契"将他们对房屋拥有的一切权利,不管是所有权、居住权、还是什么别的权利,统统转让给儿子和儿媳。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分得不动产的一方通常会要求对方签一份"除名契",从而将对方对不动产的一切权利(包括可能拥有的部分产权)统统转让给自己。如果夫妻在婚内共同购置了房屋,且以该房屋作抵押申请了房贷,离婚时放弃房产的妻子在签署"除名契"时如果处理不当(当然也可以是丈夫放弃房产),就会落入"房产归前夫,房贷我来背"的陷阱!看到这里,不怀好意的丈夫一定会劝老婆离婚时不必请律师了(当然,请个蹩脚律师也行),这样好忽悠她,哈哈!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陷阱,是因为"除名契"转移的是"权利"但不转移"债务"!如果夫妻婚内共同申请了房贷,妻子签署的一纸"除名契"只是将她对房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给了前夫,但并没有转让她对银行的负债,离婚后,夫妻仍旧共同负有偿还房贷的义务。如果前夫离婚后还不上房贷,银行是有权向这个倒霉的妻子追讨欠款的!

那么,这个倒霉的妻子应当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呢?她应当要求获得房产的前夫进行房贷再融资(Re-financing)并将她的名字从新贷款人中去除。而且,妻子签署"除名契"和丈夫签署银行再融资文件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以防范道德风险(万一妻子签了"除名契"后丈夫拒绝再融资了咋办?反之亦然)。另外,许多州(包括加州)法律规定,"除名契"必须当着公证员(Notary)的面签署才有效,所以,签字时别忘了拉上公证员。"除名契"签好后还需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这样,公众才能够查询到该房屋已从夫妻共有转变成一人独有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州,房产转让税(Transfer Tax)是房产转让价值的0.11%,但通过"除名契"在夫妻间转让房产无须缴纳"房产转让税"。这对于旧金山、硅谷等地一栋普普通通的房屋就要值150万到200万美元来说,也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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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常识性介绍文章,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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