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在东莞之版权小知识③|合同没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著作权的继承和转移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5.著作权具体使用的案例

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行使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

某作者所著的小说在某出版社出版,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版的区域是中国,在合同中未明确该图书出版后,出版社享有对小说的翻译权,该出版社就不得行使小说的翻译权及出版到其他国家,如果出版社希望翻译小说并出版到国外,就得经该小说的作者许可。

6.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有两大类

版权保护在东莞之版权小知识③|合同没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一是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二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虽然同为邻接权人,但是按照《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报刊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作为邻接权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权利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有以下一些权利:1.许可权;2.获酬权;3.使用技术措施的权利;4.使用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5.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的权利。

(资料提供:市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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