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编者按

2019年9月2日至4日,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在杭州举行。伊朗、日本、越南等10个成员国政府代表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席,亚非地区知名学者及腾讯、阿里巴巴等企业代表作为特邀专家与会。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工信部等单位派人与会。会议围绕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不干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网络有害内容管控以及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五个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最终通过了报告文件,并初步决定授权法协秘书长牵头起草“亚非法协网络国际法原则”。小编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同时催生了网络犯罪问题,给各国执法、调查及刑事司法带来巨大挑战。

法协第57届年会授权工作组特别报告员就成员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需求等提交研究报告。今年5月,法协秘书处下发由特别报告员起草的调查问卷,请各成员国就打击网络犯罪的国内立法、国际合作、能力建设与技术援助、公私领域合作等问题介绍各国实践并发表看法。会上,工作组特别报告员、武汉大学教授黄志雄介绍了各国对调查问卷的答复情况。从答复情况看,各成员国对网络空间国际法的认识不断加深,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在开展合作的法律框架和具体途径等问题上观点差异明显。

公安部网安局专家董翰飞、腾讯集团安全管理部副总监陈亮分别介绍了中国公安部门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践及腾讯集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和做法。董翰飞表示,面对日益恶化的网络犯罪态势,中国通过中央、省、市、县四级网络安全执法体系,持续开展相关执法行动,不断加强能力建设,逐步完善与网民、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的联动机制,有效打击网络黑客、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典型的网络犯罪行为。中国公安部门愿与各国警方加强协调,开展安检调查、技术援助、信息共享和对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务实合作。

陈亮分析了当前网络犯罪的四种特征和趋势:一是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深度融合;二是网络犯罪完整产业链逐步形成;三是网络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四是网络犯罪跨国性日益凸显。陈亮介绍,腾讯自2016年开始实施“守护者计划”,依法在多起网络犯罪案件调查和执法中配合公安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日本、越南、伊朗、阿联酋等国代表均认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协继续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相关国际规则,伊朗代表指出,目前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的统一法律机制,一些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频繁采取单边强制措施,损害了国际合作。日本代表认为,一个自由、安全的网络空间符合各国利益,《布达佩斯公约》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国际框架。伊朗、越南代表还分别介绍了本国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执法合作经验。

我国代表指出,现有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碎片化状态阻碍了合作开展,不论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还是一些区域性公约均难以提供全球性解决方案,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一个各国共同参与、对各国开放的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合力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布达佩斯公约》存在代表性不足、相对封闭以及内容无法适应现实需求等问题。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已召开五次会议,就若干实质问题取得了不少成果和共识,中国将继续支持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按照多年期计划开展工作。同时,中国欢迎第73届联大通过的“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第187号决议,呼吁法协成员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内相关进程。过去几年,中国不断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特别是通过修改《刑法》,将一些危害性严重的网络犯罪帮助和预备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确立了网络犯罪定罪的基本法律框架。中国还积极参与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合作。

不干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本次会议是工作组首次讨论不干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不干涉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重要的习惯法国际规则,得到各国普遍认可。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2015年报告也明确承认不干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近年来,通过散布网络“假消息”等网络行动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频频发生,如何有效规制网络空间的干涉行为,备受关注。

印度网络法专家Pavan Duggal指出,尽管国际社会尚未就不干涉原则的具体内涵达成共识,但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塔林手册等相关实践看,不干涉原则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于网络空间。近年来,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给准确界定国际法禁止的干涉带来了更大的现实挑战,但国际社会必须迎难而上,为妥善应对网络空间干涉行为、管控网络安全威胁寻求相关国际法原则共识。

黄志雄教授认为,主张不干涉原则的国家以2016年为界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此前不干涉原则主要由非西方国家倡导,2016年俄罗斯干预美国大选事件被曝出后,西方国家也开始积极讨论和推动不干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阿联酋代表认可不干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同时强调将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公域”的观点值得商榷,主张不干涉等网络空间相关规则的发展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通过实践逐渐形成统一规则。越南代表认为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可以借鉴外空、海洋等领域经验,但对网络空间本身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观点提出质疑。伊朗代表指出,不干涉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其在网络空间的内涵的确尚不清晰;但无论如何,个别国家将其国内法不当地域外适用,包括强迫他国修改互联网法律等,明显构成网络空间的干涉。日本代表认为,判断一项网络行动是否违反不干涉原则应逐案审查,尤其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强迫性”。

我国代表认为,不干涉原则是各国都应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通过网络手段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甚至煽动颜色革命等行为应予禁止。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干涉”,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认定网络空间“干涉”的具体标准,也应充分考虑网络手段干涉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和网络干涉手段的特殊性。在网络空间坚持不干涉原则,要以维护主权平等为基础,以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为核心,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为制度保障,立足于普遍的国家实践,在尊重各方意见基础上努力争取达成共识。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及数据安全

当前,数据作为数字时代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的作用愈发突出。数据跨境流动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产生了国家安全及隐私保护等问题。近年来,欧盟、美国及我国、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和国家集团都在推出自己的国家实践和规则主张,有关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讨论日趋热烈,成为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前沿问题。工作组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问题,首次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允泉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如何平衡跨境电子商务合作与个人数据保护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中国、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共同标准,尤其要允许商业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动,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延青认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讨论应包含数据安全、对个人的保护、合理公共政策目标及国家安全四个维度。结合当前世贸组织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程,洪延青介绍了我国数据分类和管理实践,强调越来越多国家基于个人数据安全或国家安全开始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控,国际社会应加强相关规则协调。

阿联酋代表强调主权国家有权管理数据、维护本国数据安全;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方面,应探索如何规范一些国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越南代表认为,跨境数据流动给各国带来诸多挑战,包括如何保护公民免受网络恐怖主义及其他种类网络暴力的侵害等问题,并介绍了本国刑法等国内法律中有关数据安全保护例外情况的规定。数据跨境流动需要通过双多边协定予以规范。伊朗代表强调应维护国家的数据主权,由于数据流动具有域外性,一国获取域外数据须征得数据存储国同意。

我国代表认为,近年来不少国家相继通过一些法律和政策措施,对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规范,但相关的理念和实践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合作。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增进共识和信任,让数据流动更好地促进技术进步,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应遵循依法、有序、自由的原则,要以安全为前提,用制度来保障。应充分考虑各国网络发展水平和监管体制差别,尊重各方自主监管的权利,不能简单片面否定“数据本地化”。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网络有害内容管控

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勃兴,极大拓展了人们的表达自由及获取信息的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有害内容泛滥的问题。借助互联网,网络有害内容突破国家的地理疆界,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扩散,给各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现实危害。新西兰克莱斯特彻奇枪击事件后,一向标榜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西方也开始反思,英国、澳大利亚、欧盟、新加坡等纷纷采取政策或立法手段,强化了社交媒体平台制止网络有害内容泛滥的义务,网络有害内容管控成为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印度网络法专家Pavan Duggal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网络有害内容的泛滥。当前网络有害内容管控主要依赖各国国内立法,缺乏有效的国际机制加以协调。从相关实践看,网络有害内容管控在范围、归因、管辖权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导致相关制作和传播行为定罪率较低,相关国际规则亟待建立。

我国代表表示,网络有害内容是全球性问题,各国除在国内层面采取立法和政策手段加强管控外,也亟需在国际层面加强交流与讨论,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有效应对。管控网络有害内容的前提是确定衡量“有害”的标准,虽然国际社会迄未形成共识,但恐怖主义、仇恨言论、分裂言论、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以及“假消息”应当属于网络有害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有害内容的危害性一直有深刻认识,多年来积极开展网络内容治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修复网络生态,在维护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同时,坚决打击网络有害内容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蔓延。中国认为,管控网络有害内容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尊重网络主权,在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配合相结合,加强国际协调合作。

和平利用网络空间

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作为战争手段开始应用于军事领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严重的网络攻击事件频频发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挑战。近年来,国家发动和支持的网络攻击日益增多,特别是一些国家公然背离各国普遍认可的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原则,凭借领先的互联网技术优势,肆意对他国发动网络攻击,目标甚至指向他国关键基础设施。如何用国际法规范“网络战”成为一个现实和紧迫问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代表处法律部主任Margherita D’Ascanio表示,网络军事行动应当受国际人道法约束,以保护平民及民用关键基础设施免受网络攻击影响,所有国家都应认同国际人道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当然,根据网络空间的独特性,在适用国际人道法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阐释和发展。例如,应当厘清“网络攻击”的定义、对个人数据和社会安全数据的保护以及区分民用网络和军用网络等问题。各国应加深对网络军事行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等现实问题的理解,为下一步确定国际人道法的具体适用规则奠定基础。同时,Margherita也强调,以上观点不应被误解为鼓励网络空间军事化或使“网络战”合法化,并呼吁各成员国继续推进“网络战”法律问题讨论,在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方面进一步寻求共识。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副理事长杜跃进深入分析了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网络安全危机,指出当今世界网络安全威胁具有突出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许多国家受技术水平限制对此认识不足,现有国际机制尚不足以有效应对。杜跃进认为,网络攻击包括间谍、破坏和攻击准备三种形态,难以套用传统的“战争”概念来进行定义。各国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网络能力建设,尝试建立新的全球机制,更好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大部分与会国家代表对“网络战”相关国际法规则尚无统一认识,有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日本代表认为,《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规定适用于“网络战”,并建议各国参考美国防部发布的《战争法手册》明确网络空间使用武力的门槛。日本代表还表示,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体系未界定“武装冲突”这一具体概念,认定网络空间的“武装冲突”应逐案分析。

我国代表主张,讨论“网络战”国际规则的前提是坚持《联合国宪章》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精神,防止信息技术被用于与维护国际安全与稳定相悖的目的,共同抵制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不能脱离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原则片面强调“自卫权”和国际人道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不能将“网络战”作为处理争议的优先手段。此外,关于“武力攻击”的门槛、确定国家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目前尚不具备形成国际法规则的基础。对使用武力法和国际人道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不能简单照搬,而应结合网络空间特性积极探讨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则。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亚非声音——亚非法协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综述

背景提要

亚非法协于1956年成立,是万隆会议的重要成果,也是亚洲、非洲国际法交流合作的唯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共有成员国48个,观察员国3个。该组织于2015年北京年会上成立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迄今已召开三次会议,围绕网络主权、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及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等网络空间国际法重要问题进行了务实讨论,为促进亚非国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作为法协成员国,始终积极参与工作组进程,宣示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相关问题上的政策立场,推动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加强对话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本次杭州会议是是中国首次承办工作组会议,得到了浙江省外办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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