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12月25日,中辦、國辦《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正式公佈。《意見》提出:

  • 推進職業資格與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 ,推動實現技能等級與管理、技術崗位序列 相互比照 ,暢通新職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職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渠道。
  •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首席技師、特級技師等崗位,建立技能人才 聘期制 和 積分晉級 制度。
  • 支持用人單位打破學歷、資歷等限制,將 工資分配、薪酬增長 與崗位價值、技能素質、實績貢獻、創新成果等因素掛鉤。

建造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職業資格證書”哪些證書是國家認可的?

哪些資格證書已明確作廢?

一、原有職業資格75%已取消,目前僅剩139項

2014年以來,國務院已取消434項職業資格,佔總數的75%以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中,保留139項職業資格,該《通知》還特別強調三個“不得”。

1、 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

2、除准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3、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 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二、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21項

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共21項,建造師、建築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都在其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16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5項。


2019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發佈《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工程領域職稱制度,迎來大改。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職稱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1、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

2、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

3、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

4、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得建造師等職業資格年限,視為相應職稱年限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第九條明確提出:建設領域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取得職業資格年限可視為取得相應職稱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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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兩用!不用換髮職稱證書,多省發文明確

隨著職稱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多地相繼明確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係。

目前為止,全國已有 北京、寧夏、江蘇、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龍江、海南、陝西、廣西、河南、上海、重慶、山西、山東、天津、甘肅等20個省份發文明確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係。

其中,陝西、寧夏、山西、山東、黑龍江、天津、青海等明確通知:職業資格證書可一證兩用,與職稱證書有同等效力。

全國多個省份已明確發文跟進,以北京、河南為例:

北京市規定,取得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消防工程師等 46項職業資格,即認定其 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河南省規定,取得一級建造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 14類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執業證書, 即對應中級職稱,可申報考核認定高級工程師。

一、天津: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一是明確對應關係。凡通過 建造師等59項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統一考試, 取得的職業資格可直接視同取得相應系列和級別的職稱。

二是明確過渡政策。在國務院清理規範部分職業資格前,已取得的10項相關職業資格, 原有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仍可直接視同取得相應系列和級別的職稱。

三是明確使用辦法。對已取得職業資格的人才,用人單位可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等情況, 直接聘任相應職稱,不再換髮我市職稱證書。符合晉升高一級別職稱標準條件的,可持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直接申報評審或考試。


二、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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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目錄》內所列職業資格的,可直接認定其取得相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職務試行條例對學歷、資歷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不需辦理認定手續,不需補發職稱證書。

二、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用程序,擇優聘用。 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三、已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 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認定工作。

三、山東: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符合相應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視同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 並可作為依據申報高一級職稱、參加崗位競聘等。

二、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 應目錄應根據國家目錄及相關政策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三、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職稱、參加崗位競聘時,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直接依據相應職業資格申報; 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無需另發或補發職稱證書。

四、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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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人社部和相關國家部委文件規定,專業技術人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與職稱有對應關係的職業資格,即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單位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無需重新換髮職稱資格證書。

二、對於符合對應關係的專業技術人才, 用人單位可按照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 有序開展聘任工作。

三、對目前國家已取消的職業資格, 原取得的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五、寧夏: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寧夏人社廳印發通知,57種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職稱。其中,准入類職業資格29種、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20種,國務院已取消的部分職業資格8種。

此次新規出臺後,對已取得對應目錄內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無需重複參加與之對應專業層級的職稱評審,無需辦理認定手續,無需申請換髮與之對應的職稱證書。

在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申報高一級職稱等需要職稱證書時,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 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六、黑龍江: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一、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程序聘任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二、對應認定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所列明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在與職稱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規範開展, 並及時跟進國家目錄及相關政策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應認定工作不需事先辦理及補發職稱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或申報高一級職稱時, 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建造師、檢測師等證書與職稱全面打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文)

七、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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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後,視同為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達到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

二、對已取得相應目錄內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重複參加與之對應專業層級的職稱評審(認定),無需另發、補發、換髮職稱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依據相應職業資格進行申報,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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