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能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

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是在執行程序中,因出現特殊的原因導致執行案件無法推進,比如,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確定繼承人的、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等,導致申請人債權無法得到保障。

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能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

但是,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必須是法定情形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同時,關於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規定的一般期限為60日。這個時間有可能導致符合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人”,在法院受理審查期間轉移財產。

能否在法院審查期間採取相關保全措施呢?

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能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

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知道,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

這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就是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可發揮的主要作用在於能保證法院的判決、裁定能得以順利得到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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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執行程序中,申請人在面臨類似的情況時,因大膽又積極的運用這些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規定是“死”的,在維權時,一定要將“死”的法律規定,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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