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说法 | 老公私下送了一辆汽车给"小三",我能要回来吗?

覆水未必难收: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无效!

——以黄某主张车辆赠予合同无效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案号:(2020)云2523民初591号】

原告黄某与王某于2011年4月结婚登记,黄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认识被告张某后,与张某(即所谓的“小三”,张某知悉黄某已经结婚成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黄某以20万元购买了一辆XX牌小车登记于其名下。同年8月22日,黄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到“小三”张某名下,并将车辆交付给“小三”张某使用至今。

2020年1月,黄某与“小三”张某结束恋爱关系,黄某要求“小三”张某返还车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予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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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车辆为黄某与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其妻子王某同意,损害了其妻子的利益,且黄某与“小三”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即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应当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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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一)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如果不是其个人的财产,他是无权处分的,包括买卖、赠送等;如是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该财产时,需与共有人协商一致,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一)黄某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属于黄某与其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黄某在其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双方该车辆赠送给“小三张某,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三)而张某,在明知道黄某为已婚人士的情况下,仍与其建立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并接受了黄某对其车辆的赠与,且之后一直占有、使用该车辆。此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黄某妻子(即王某)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注: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中,在诉讼请求的选择与确认方面,考虑得不是很周到、全面:

(一)本案中,赠与合同(赠与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该赠与合同(赠与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车辆),“第三者”张某应当予以返还。

(二)但黄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仅请求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并没有进一步要求对方返还车辆。因此在该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后,如对方拒不返还财产的,可能原告还需要进一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这是不仅自己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时间、精力,更是一种司法公共资源的浪费。

(三)因此建议:在类似的案件中,在起诉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应综合分析、考虑案情、目的等,一步到位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一并要求对方返还车辆,或折价补偿),一步到位达成自己的最终目的,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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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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