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空白合同,公司要调岗调薪,我该怎么办?

“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跟我签了空白合同,一直没有发给我,现在竟然说要给我调离岗位,降低工资,我该怎么办?”“进厂的时候,公司就把已经拟订好的劳动合同书让我签名,现在要搬迁了,公司让我搬过去上班,不然是没有赔偿,劳动合同我都没有细看……”“上班快一个月了,昨天公司让我去签劳动合同,合同上有好多备注条款,其中有一条添加条款,公司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调整本人的岗位与薪资,我不想签,文员说公司所有员工都是这样签的,没关系的,我也只好签了……”“我进厂上班二年了,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买社保,我怕到时候无缘无故被公司开除了没钱赔偿。”

签了空白合同,公司要调岗调薪,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标准化

如上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碰到过,因为新员工上班的心情比较急切,所以很多劳动者都没有考虑太多,认为大家都这样签了,我签了也没事,有的小企业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让员工先干活,工资多少公司说了算。

事实上,即使是劳动合同上具明了某些条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也是占不住理的,司法实践中是不被法庭支持的。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法,诚实互信的基础上,有了这个前提,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法原则精神,或明显超出正常认知,包括协迫,欺诈,威胁方式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签了空白合同,公司要调岗调薪,我该怎么办?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法,诚实互信

一,对于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

1, 在以前的用工环境中,用工市场处于用人单位市场,很多企业是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如电子厂,制衣厂,皮革厂等加工为主,人数众多,人事部每天招工比较多,所以没那么多时间填写劳动合同内容,就会采取空白合同方式让员工先行签名,这种情况一般也不可能发放一份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以后人事部可能根据需要,逐步填写有利于公司权益的条款,再加上劳动者的整体劳动知识缺乏,后来就发展成行规,潜规则,为了躲避或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旦需要,公司人事部就擅自填写劳动合同内容条款,非常不利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一式三份,还有一份是留存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2, 相信签了空白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旦有劳资纠纷,就非常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担心空白劳动合同上公司会填写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担心成为现实,后悔也来不及了。正确的做法是,产生纠纷后,劳动者要收集采取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特别是工资条或银行流水等,只要存在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须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考勤表,工资条,员工花名册等法定义务范畴内的材料,拒不提供者,仲裁庭会采信劳动者的证言,前后对照,用人单位始终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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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霸王格式条款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

1, 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为了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会把标准化格式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备注添加,这样为以后企业可能发生的厂房迁移,人员调动提供了便利主动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在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这一栏,会写上当时的公司地址,然后加括号:公司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工作地点的调动。就是这一添加条款,让员工在以后企业发生迁移工作地点时,陷入被动局面。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或仲裁中,绝大部分是支持这一条款,劳动者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企业是后期非法添加上去的(可以鉴定笔迹),基本上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也非是绝对事情,关键还在于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通晓,在仲裁庭上证言:此在公司协迫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具体判决尺度,还是取决于法官的个人认知;

2, 也有部分企业对于薪资这一块,也会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上作文章。例如:工作内容上写普工,技工,管理员,实习工等,妄图为以后的员工调岗降薪提供合法便利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二种是法律明文规定关于调岗的条款,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需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这个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有信服力的,不是口头说不行不适合,就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一般也提供不了有力的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据。

这里须注意一点的是,法律推定认可调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4号(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一旦用人单位强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劳动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形式的拒绝告知,或者直接报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保留好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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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官方解读

3, 即便是双方约定了公司有权调岗调薪的条款,劳动者也签名确认,那么,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便降薪调低岗位呢?当然是不可以的。具体又分为三点:

A, 调岗须具备充分,合理,正当的理由。例如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一名钳工调到铣工岗位,同属于一个技术行业的,钳工具备的知识完全胜任铣工;

B,调岗不能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歧视性。例如:让一名技工去做仓管或清洁工,明显具有侮辱性,法规禁止用人单位用调岗调薪的方式对不服从管理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劳动者进行侮辱处罚,或迫使劳动者自行离职。调岗的同时,调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C, 调岗不能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例如:孕期的女职工,原先做的是仓管,公司安排去做人事,虽然明面上升了一个档次,但在孕期间,其体力和脑力无法胜任此项工作,不然企业以此为借口,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达到变相裁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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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书面拒绝是最好的方式

三,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须注意的,用人单位多支出的工资属于惩罚性,不属于拖欠工资,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多支出的工资,法律仲裁时效是上班的第24个月内,最高额度是补偿劳动者11个月工资。所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企业无法承担的,放在现在,基本上很少有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些劳动法不普及的一些地区,不排除有这类情况,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会逐步减少这种情况;

2, 当然,既然有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要清晰地认知,如何去合法地维权。一般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先同公司协商签订,现在是和谐社会,稳定为主。如果公司一直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先收集采取相关的事实关系劳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或银行流水,工牌工衣,考勤表,各类通知书等,投诉到当地劳监部门,要求公司补回差额的一倍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先根据情况,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且协调处理劳动者的诉求。一般来讲,此流程中,一倍工资差额很难索要回来,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取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差额部分。只要证据确凿,劳动者胜诉的可能性非常高。当然,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被用人单位解雇,此时劳动者还可以追诉经济赔偿金,标准补偿金的二倍,即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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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通过以上的案例,希望能帮到广大的在外务工人员,任何时候,自身的安全,合法权益,都要清楚,可以不追究,但不能不知道。工之一道,其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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